律师维权网在解答法律咨询时有当事人提问:在房屋买卖时如果刚刚交付房屋的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了房屋毁损的,应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随实际占有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标的物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确定标志,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其理由为:
1、标的物的占有与所有权是可以暂时分离的,而在此分离期间,实际占有人掌控标的物,并享有物的使用利益,并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而标的物的所有人没有管理、支配该标的物,难以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基于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风险由实际占有标的物人承担更为合理。
2、实际占有人对标的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如果风险归于所有人,则所有人若要求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则负有证明实际占有人存在过错的责任,这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3、将风险归于实际占有人,能让实际占有人提高对标的物的注意义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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