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裁定驳回的行政案子能否上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09:41:34 349 人看过

省高院驳回的行政案子可以到最高检抗诉。

1、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

2、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行政案件抗诉的程序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

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抗诉案件来源自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例如行政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诉的,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行政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审査。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抗诉条件进行审查。行政案件审查终结时,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或者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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