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仲裁地约定及争议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3:40:09 59 人看过

天津市XX公司与美国XX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FOB天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后银行因上海公司提交的单证表面不符,拒绝付款,而美国公司凭保函从承运人处提到了货物。天津公司欲追究美国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发现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均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公司考虑到前往瑞典仲裁的费用成本,以及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而放弃了向美国公司的索赔请求。

上面例子是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的纠纷,由于我国进出口企业的经验不足,在纠纷发生时,才发现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的仲裁地在遥远的他方国家,这时该怎么办呢?考虑到仲裁的费用和成本以及对他国法律人文语言环境的不熟悉,往往放弃维权,遭受损失。实际上这样的局面从很多方面可以避免。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选择由我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如双方对仲裁条款争执不下,亦可选择我们熟悉的第三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如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争议标的所在地等都可以认为是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可以约定由我国的法院管辖法。当然,若双方约定由我国的仲裁机构受理的,也可由我国的仲裁机构受理。如双方对此争议过大,亦可选择我们熟悉的第三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如香港、新加坡这样的地区或国家来作为仲裁地,一方面在地理位置上比较方便,另一方面在法律人文环境上也比较熟悉,便于纠纷的解决。

其次,若合同中没有就纠纷处理作出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也是实际经常发生的情况,即当事人约定了由外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出口方大都以为必须要到外国起诉或提起仲裁,考虑到维权成本,而放弃了索赔请求。实则不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即便双方之前对争议的管辖有所约定,但只要被告应诉答辩,我国的法院即有管辖权。另外在经济与社会全球化的今天,律师事务所也往往有着全球性的合作资源,聘请有外国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仲裁地问题往往是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处理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希望本文的小小建议给各位做贸易的同仁们一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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