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受理时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06:30:17 493 人看过

一、受以下时限影响:

1.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2.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三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3,表决通过,十日内企业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4,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有必要提醒的是,即便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了重整程序,之后还是有漫长的计划执行期。

相关法律: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提出重整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人民法院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71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重整期间

《企业破产法》第72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4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4.1管理主体

4.1.1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2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4.1.2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破产法》第74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4.2财产管理

4.2.1担保物

《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2.2占有的他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76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2.3投资收益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2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重整程序的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78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2.1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1款,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2款,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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