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09:00:43 398 人看过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第六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

第七条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至10级,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条1至4级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破产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由其户口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核定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1至4级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定基数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作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第十二条职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下落不明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将1至4级工伤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退休的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根据工伤治疗情况确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办理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前支付给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医治伤残部位所需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3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核准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前认定为工伤,本办法实施后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22: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的规定: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工伤申报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工伤申报期限,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2023-04-12
    465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一、申报工伤有时间的限制吗申报工伤有时间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问题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下列规定: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
    2023-04-11
    69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伤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1,工作期间的工伤,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相关赔偿。2,在校期间,学校统一参加的医疗保险、学平险,只针对在校期间,并且有时间限制,在毕业后一般即失效。如果是个人参保的商业保险,需要查看是否有工伤或者意外伤害的赔偿条款。3,工作期间工伤,单位应当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社保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或者本人在事故后一年内向社保部门办理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再进行工伤鉴定。由工伤保险、单位按鉴定后等级进行赔偿。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2023-02-27
    346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提出要申请做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那么劳动者可以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书出来后,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劳动者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病历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领取时间、条件、程序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怎样1、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
    2023-06-24
    264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在进行了工行认定之后,劳动者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在工伤赔偿的保险待遇当中,为了确保赔偿的效益性往往都会确定一个赔偿主体。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劳动者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中对部分赔偿项目来源表述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却没有对直接支付对象进行明确,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在实际操作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项目赔偿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部分项目赔偿款则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2023-04-19
    197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另外,根据认定需要,你还应该提供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二位工友证明你在工作中受伤的证词,并需要同时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怎么走发生
    2023-06-16
    242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保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01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应当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偿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17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1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1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8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