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32:27 377 人看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除外;(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九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征求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具体程序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提请审查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

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审查意见通知送审机关的,视为同意送审机关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或者有关部门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

送审机关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直接发布,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主要报刊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第十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说明等。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对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章
  • 广东省失业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失业登记程序1、城镇职工辞职、辞退或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工劳动手册》,填写失业职工名册;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还需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情况表》,到市或区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审批手续。失业人员凭本人的《劳动手册》、失业保险审批通知和本人的户口簿及免冠相片4张,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后由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发给《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2、凡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有就业要求,年龄男性35岁以下,女性30岁以下的本市全民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凭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1)本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小一寸照片一张;(2)本人毕业证;高中及以下学历的,需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准的上岗证;由户口所在农工商公司出具办理失业登记的证明;3、失业人员自登记之日起,区就业服
    2023-04-12
    323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
    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工商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本局依法受理了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案涉及《_______________》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______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审查机关,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2023-04-24
    187人看过
  • 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93-9-30【实施日期】1993-10-1【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顺利进行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住房基金包括:(一)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二)从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房产税;(三)从各级财政拨款给单位所建出租房每月租金收入超过当月所发补贴的差额中提取20%—30%(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府确定);(四)从单位出售由同级财政拨款所建住房回收的资金中提取20%;(五)从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出售自建住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六)县
    2023-04-22
    221人看过
  • 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全文)
    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6-09生效日期:1997-07-01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旅游事故的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类旅游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旅行社(公司)、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乐园、旅游车船公司、旅游管理部门等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旅游单位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辖区内的旅游活动中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旅游事故是指:凡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乐园、海滨旅游场等旅游场所发生的涉及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或由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旅游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者;(二)一般事故是指
    2023-04-23
    38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权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发展,特制定《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三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进场交易,促进旧机动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旧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及特种车辆,俗称二手车。第三条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023-04-23
    207人看过
  •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颁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深府[1999]147号[颁布时间]:1999-8-12[执行时间]:1999-8-12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可以同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即今年十月一日后,公民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还可以同时要求复议机关审查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经审查该文件不合法,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审查处理。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大约有300多件,内容涉及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由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文件内容和形
    2023-04-24
    26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咨询
    • 行政机关根据规定,制定和使用《合同法》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3
      根据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制定权来源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类:一是创制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二是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三是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如何判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6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可以说是在审查期间终止执行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之规范性文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6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所谓“参照”,是指法院需对规章进行审查,当规章符合法律法规时,则适用规章,使其成为定案依据,反之,则不适用。
    • 行政复议案件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 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及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