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执行和解的概念及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20:46:41 116 人看过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一、民间借贷宣判后还能调解吗

民间借贷宣判后可以和解。一般来说,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可以与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再次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1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执行和解相关文章
  • 理解执行到期债权的概念
    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但以外的第三方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该第三方。最高人民法院主张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如该债务期满,第三个人对这笔债务没有提出异议等。申请执行行为的前提以第三方没有对债务提出异议为前提,如有异议,不得强制执行第三方。不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明确申请人提起代理权诉讼进行救济,不得强制执行。执行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一)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
    2023-07-02
    432人看过
  • “执行标的”与“执行标的物”概念辨析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有“执行标的”和“执行标的物”两个概念。对其理解的程度如何,决定一个人能否正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笔者从标的的词意、立法的本意对执行标的和执行标的物的概念加以理解、概括。什么是标的?词意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比喻目标或目的;二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种释义显然不能适应法院的审判工作。标的这种概念延伸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教材分别对诉讼标的、执行标的概念作了相应的解释。在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为什么把诉讼标的释义为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本身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或者说,当事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靶矢、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由此,权利和义务成为诉讼的标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
    2023-02-19
    140人看过
  • 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期限和效力
    申请执行人是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的当事人。一般是民事诉讼中的胜诉方,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由于中国民事执行程序一般因权利人的申请而开始,因此,民事执行中的权利人和申请人常常是一致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将二者混用。如何将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现行制度,要想将一名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两个途径:1、由人民法院主动把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理论上,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又发现被执行人符合失信行为条件,人民法院应该依职权主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黑名单。2、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把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申请人如果认为被执行人符合以上失信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书中需要写明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
    2023-07-05
    246人看过
  • 行政执法法律概念以及特征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行政行为。一般认为,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还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这里提到的行政执法,这主要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法律法规发文单位:重庆市水利局文号:渝水政20091号发布日期:2009-2-3执行日期:2009-2-3第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巡查活动。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巡查的重点区域:江河沿岸、水库周边、公路沿线及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巡查的主要对象是:(一)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取水活动;(二)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活动;(三)向河道、湖泊倾倒弃土、垃圾、设置行洪障碍,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的活动;(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
    2023-08-09
    465人看过
  • 延迟执行罚金的概念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根据金钱与非金钱债务的不同,迟延履行金也有所不同。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是迟延履期间的利息;而非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则不同,如果迟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则需要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的,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
    2023-07-03
    451人看过
  • 刑罚执行概念的要素
    把握刑罚执行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虽然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人民警察而不是监狱本身,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担起刑罚执行的职责。所以,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而不能是监狱人民警察。(二)刑罚执行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行的罪犯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交送监狱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死刑适用上的一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在一定场所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监狱执行刑罚。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
    2023-06-11
    438人看过
  • 民事执行措施的概念、类型及特征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义务的各种方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①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执行措施主要有六种,包括:冻结、划拨、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上述六种民事执行措施作不同的分类。主要类型有:依据债权请求权的不同,分为对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根据执行标的性质不同,分为对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措施;根据执行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执行标的,分为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根据执行措施的目的与功能,分为控制性和处分性执行措施等。其实,从民事执行措施的上述类型即可大致分析出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法定性,即执行措施是由法律根据执行标的和执行内容的特征加以严格
    2023-06-06
    434人看过
  • 暂予监外执行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一、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的内容(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2023-02-18
    399人看过
  • 行政执法监督概念
    行政执法监督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执法行为以及执法程序的合法与适当进行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一方面是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任务行政执法监督的任务概括为以下几点:(1)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自觉、严格地执行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行政管理不是简单、机械的活动,法律规范也不是自发运作的准则。现代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者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复杂多样、变化无穷的社会现实问题及事务。在这一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有责任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就法律规范如何具体执行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有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开展执
    2023-06-06
    217人看过
  •  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
    该内容主要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
    2023-09-14
    309人看过
  • 民事执行措施概念
    一、民事执行措施概念民事执行措施的概念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允许把被执行人作为执行对象,主要根据执行文书的内容确定执行措施。二、民事执行措施有哪些民事执行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2.査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3.强制被申请人交付由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4.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6.划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如下:1.执行合法原则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有差别。3.执行适度原则也称比例原则,执行措
    2023-06-06
    227人看过
  • 法规的执行和效力
    刑事诉讼法
    告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名,且告知书内容合法,又有政府的公章的话,告知书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员工告知书的,员工在告知书上签字,即视为告知书生效,将来发生争议,告知书可以作为证据。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人员义务通知书中规定,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可以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该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传唤时应该要及时到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证言,不可以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他人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
    2023-07-17
    50人看过
  • 执行和解什么情况下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
    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效力。1、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权利人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即是终结执行。2、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变更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方式,则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3、如果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应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执行和解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主体必须适格。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并达成合意的结果,除双方当事人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行使处分权。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变更、增加履行义务主体的,也必须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的参与。2、主观要件。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即要求和解主体在处分实体权利义务时,必须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真实意思表示还应当是双方面的,而不得是单方面的。任何受制于对方或第三方的压力、胁迫、不当干预而表达出的执行和解
    2023-06-13
    411人看过
  •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状我国直到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并未修改,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04-27
    51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经执行人员确认后,即按协议履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更多>

    #执行和解
    相关咨询
    • 划拨被执行人的收入及先予执行的概念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9
      划拨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概念划拨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根据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把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转到申请人或者法院的账户上。先予执行概念在特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调解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以解决这方当事人生产、生活之急需,在该裁定生效后,若当事人不先予给付,人民法院可依据裁定予以强制执行,这就是先予执
    • 的概念及无期徒刑如何执行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点: 1.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都规定了无期徒刑,剥夺犯
    • 什么是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效力问题?对应的执行中的和解协议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和解协议一旦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仍是原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被界定为实践性合同。执行中的和解协议不同于通常的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
    • 怎么解释执行阻却的概念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01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执行阻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有: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 三、什么是犯罪阻却事由犯罪阻却事由,通常是指某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其行为实质是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内容,因而不具有主观危险
    • 企业执行力的概念有哪些呢?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0
      要提高企业的执行力,不仅要提高企业从上到下的每一个人的执行力,而且要提高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的整体执行力,只有这样,才会形成企业的系统执行力,从而行成企业的执行力,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