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6-14
作者:冀保珍发布时间:2005-05-1311:11:03
去年11月9日12时,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机赵风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驶至邢台市南外环与东外环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向右侧翻,致使该车所载槽钢抛出车厢外,造成在该路段东侧路边的荣朋秀等8人死亡(其中有7名小学生)、2人重伤、22人轻伤。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事故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赵立峰、赵风宇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和6年,32名受害人共获得赔偿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立峰(停车场工作人员)在引导超载车辆卸载行驶途中,明知抢夺司机方向盘,影响驾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赵风宇(卡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在车辆超载的情况下,转弯时未减速,二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车辆侧翻,车上槽钢散落,酿成祸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立峰、赵风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立峰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风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立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风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后悔,当庭对受害人表示悔过,因此,可对赵风宇从轻处罚。
根据邢台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立峰、赵风宇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同时,被告人赵立峰、赵风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各承担50%。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立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赵风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赵立峰、赵风宇共同赔偿32名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906948.32元,其中,赵立峰承担453474.16元,赵风宇承担453474.1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邢台市直公路站对被告人赵立峰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肇事车车主王东升对被告人赵风宇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诸多原告对判决书的公正提出质疑,纷纷表示上诉。
-
河北交通事故死亡律师费标准
490人看过
-
杭州一大货车侧翻致路人身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几年
493人看过
-
正常交通事故翻车死亡一人什么判刑
122人看过
-
河北高阳县发生四车追尾事故,追尾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79人看过
-
河北衡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二死三伤
270人看过
-
交通事故致9人死亡如何判刑
119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怎么判决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5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致1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取得家属谅解会判缓刑。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
XX三轮车翻车致人死亡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1根据你陈述的事实,被告人现在应当是被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只有在民事赔偿解决后,才能取保,到法院判缓刑。民事部分没有解决之前,取保的难度较大,但可以试一下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判决香港在线咨询 2021-10-20根据刑法,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刑事罪有交通事故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交通事故罪的规定如下: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2、交通运输事故后逃跑或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逃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决书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9判,谅解书谅解书 xx年xx月xx日xx时,司机xx驾驶xx车于xx路段与xx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XX死亡。 事故发生后,xx积极与被害人xx的亲属协商赔偿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xx赔付xx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对于xx的死亡,肇事司机XX向我们家属表示了深切的歉意,且在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协商经济赔偿,通过各种
-
货车和车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怎么判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根据上述规定,在事故车辆经过鉴定,相关部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