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如果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予同意。如果承租人的配偶或其他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出租人也应予同意。因此,如果五个子女可以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并且出租人也同意,那么该遗嘱就是有效的。
我父母的房产有一套租赁权房屋。在父母过世前,他们立下了一份未经公证的遗嘱,内容是该房产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请问该遗嘱是否生效?五个子女是否可以平分其租赁权?--上海王女士【解答】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而不是产权,不存在继承一事。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来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所以在承租人过世后,你们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承租户名。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该细则共九章,包括总则、房屋租赁、租赁合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细则对上海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保证金和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等方面。同时,细则也对房屋租赁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上海市房屋租赁市场,提高租赁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王女士的问题,我们需要回答遗嘱是否有效以及五个子女是否可以平分其租赁权。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遗嘱未经公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细则中明确规定,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无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因此五个子女可以平分其租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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