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短信案:莫须有的“诽谤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12:40 344 人看过

秦中飞,一名县教委的办事科员,一名爱好舞文弄墨的瘦弱文人,8月15日,在茶余饭后、闲暇之余,他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南方都市报》10月19日)

警察搜查了秦的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并没收了秦的手机及QQ号,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公安局国安大队,并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据报道,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好大一个文字狱,不但彭水县现任的县长和县委书记一一对号入座,公安、检察和法院也纷纷倾巢而出。

所谓诽谤罪,根据刑法,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这里,应该认识到,诽谤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诽谤行为以及相关民事侵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秦中飞的诽谤对象不可能是党和政府,也不是某个机关、组织,而是个人,在这里,大概是指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

有法律常识的人应该都清楚,根据刑法,诽谤罪这类罪行告诉的才处理,而且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即法定的告诉人只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报告举证并案情,并要求对侵害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告不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第171条规定,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若要证明秦中飞犯有诽谤罪,负有当然举证责任的是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

然而,在彭水短信案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彭水县现任县委书蓝庆华、县长周伟始终躲在幕后。具体操作这一案件的,不论是取证,还是最后查封当事人电脑、手机等,都是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请问,在这个刑事自诉案中,当地公共部门哪来的权力去干涉一个公民的自由和隐私?除了以权压法之外,我想不出第二个解释。

当然,诽谤罪也有一个特别条款,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比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影响国际关系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可提起公诉。秦中飞的一首小小的打油诗,危害社会秩序了吗?引起群众公愤了吗?影响国际关系了吗?而且,受害者蓝庆华、周伟身体健康、人格健全,没有理由不能告诉。此案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介入的理由,而作为县领导的蓝庆华、周伟,本身也有滥用权力的嫌疑?

单从这首打油诗而言,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这也是值得怀疑的。据调查,秦中飞《泌园春·彭水》一诗中所举的事例在当地并非全部子虚乌有。对时政的议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难道,彭水为了营造表面的和谐,就能粗暴地要求人民私底下莫谈国事?蓝庆华、周伟作为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本就应该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基于职业上的要求,他们更应该比普通人有更强的抗击打力!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如果仅以一则短信、QQ以及网页浏览的痕迹来论罪行罚的话,恐怕,全国人民没有一人能够幸免于诽谤、颠覆之罪。牢骚谁都发过,对现状的不满谁都有,如果都将其政治化,这与人人自危的文革又有何异。《国语》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什么是和谐社会,有人曾这样解读,和即禾+口,谐即言+皆,也就是说,一个社会要和谐,不但要人人有口饭吃,还要人人都可以说话。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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