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间接代理基本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1:20:41 171 人看过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给一家商店,委托其代为出售。某乙看中了这台电视机,向该商店买走了它。商店将货款交给了某甲,并从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费用。在这个小案例中,某甲是被代理人,商店是间接代理人,商店在出售某甲的电视机时并没有告诉某乙这台电视机是某甲的,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视机出售给了某乙,出售电视机的货款仍然归于某甲。只不过某乙并不是直接把货款交给某甲,而是先交给了商店,最后由商店再交给某甲。作为第三人,某乙只能向商店要求取得电视机,作为被代理人,某甲也只能向商店主张取得货款。这就是间接代理。

与直接代理相比较,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都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法律活动,也就是说,就代理权的产生依据而言,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是一致的,都需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但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具有针对第三人的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使第三人清楚地了解到这种关系。而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仅仅在于设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不须将这种关系表明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无需知道这种关系。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他就是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他是将自己置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代理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被代理人。所谓间接及于被代理人有两层含义:一是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这一点与直接代理是相同的;二是代理后果的归属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先由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将这些后果转移给被代理人。

(4)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例如,前面提到的寄卖电视机的例子,如果某乙购买电视机以后,发现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他只能同该商店进行交涉,要求商店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向某甲提出赔偿或其他请求,因为在某乙和某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5)间接代理一般都是以代理为营业的专门代理商,如经纪人、行纪人、承销商、居间商、拍卖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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