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先契约义务有区别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7 01:00:14 214 人看过

先合同义务和先契约义务没有区别,先合同义务就是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有的一定附随义务。具体包括:

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

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③合同订立前一切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

⑤忠实义务;

⑥保密义务;

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一、先契约义务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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