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举证责任的现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4:46 407 人看过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中国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而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是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法则在社会发展中的必然产物。结合本国国情,在当代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下对其发扬光大,并不断发展而增添充实新的内容,反映出社会主义民事诉讼的特色。就民事立法现状来看,尚无一部系统的民法典,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条款十分粗略、笼统。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尚不具有十分成熟完备的条件,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它的实施弥补了当前民事诉讼中证据立法的不足。规范了民事审判实践,为进一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从立法和执法现状,结合中国国情,通过深入学习,当前中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以下特征:(一)从立法上看,中国举证责任制度体现为明确的行为责任和已广泛运用的结果责任

1、明确的行为责任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举证责任传统上被释为行为责任。英美证据法中,提供证据的责任为举证责任含义之一也是公认的事实。清朝末期曾协助晚清政府起草民、刑诉讼律草案的日本学者松岗义正也从行为责任的角度解释举证责任。松岗义正关于举证责任的观念不仅影响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学者,而且直接影响到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先行的民事诉讼法,都专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比如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可见此条规定也首先肯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的存在。这显然是一种明确的行为责任。该行为责任后来又明确体现于起诉证据的提出。起诉证据的规范性依据最早出现于1997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内部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1997]7号),该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了证明要求,并且将起诉证据作为立案庭审查起诉以决定受理与否的一个重要衡量依据。

2、在实践中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行为责任。并未明确规定结果责任,但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加以确认。(1)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首次肯定了结果责任,只是不够明确。(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推荐阅读:

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之分配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相关知识:

举证责任的分类

一、一般举证责任(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被告对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特殊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探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责任方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应当承担提供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事故伤亡等基本证据。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
    2023-07-02
    269人看过
  • 法律中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完善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规定了举证倒置原则,完善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弥补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不足,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患者的举证责任《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1、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
    2023-03-28
    440人看过
  • 责任事故中的互赔制度:现状与展望
    当事人赔偿对方的损失时,先从应当赔偿的总额中减去交强险限额,余下的当事人赔偿70%。如是当事人的车有商业三者险,实际上当事人的这70%也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对方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也一样,只是他的责任是30%。三七责任事故严重吗并不代表实际赔偿是三七开,一般是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主次责任的表述,那么就要区分事故双方是机动车与机动车,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的情况。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2023-07-03
    114人看过
  • 现金收到时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反证则只需要是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达到目的。高度可能性是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举证责任人在穷尽了可以获取的所有证据之后,所举证据的证明效果必须至少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概率。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审慎认定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大额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因此在出借人持有借条并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形下,审查借贷是否实际发生存在较大难度。对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来源、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借贷双方的关系、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百一
    2023-07-11
    263人看过
  • 出现环境侵权责任谁举证
    一般是被告进行举证。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举证倒置在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形:不可抗力。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
    2023-02-19
    81人看过
  • 中国巨灾风险现状
    法律综合知识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更加严峻复杂。面对严峻的防灾减灾形势,中国政府重视减灾的能力建设,在减灾工程、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人才培养和社区减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现有的灾害管理体制下,还缺乏来自金融市场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有效支撑。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常务副校长史培军教授等防灾减灾专家也多次呼吁,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也就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倡导和推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下一步,协会将进一步加强综合风险防范关键技术与示范项目等方面的研究,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积极开发巨灾风险数据资源,探索建立科学的
    2023-04-23
    287人看过
  • 中国船员资源现状
    概况:将船员作为一种人力资源来研究,有利于开发和保护这一资源,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船员资源具有两大要素,即船员资源的数量和船员资源的质量。目前我国拥有船员120万人(包括长江内河船员和渔工等),而持的远洋商船证书的船员不足17万人。持有A类证书的远洋船长不足5000人,远洋轮机长也不足5000人。这其中还会有大量陆上管理者持有的有效船长、轮机长证书。真正从事远洋行业的船长也就4000多人,轮机长也就4000人左右。可见对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船长、轮机长的数量十分稀少,同样,其他管理级和操作级船员资源也十分短缺。这一资源的主要源泉是我国现有的几所有限的航海院校,他们每年能提供的有效水上专业毕业生仅仅4000人左右,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根据中国商船的发展,船员的自然减员等因素推算,目前中国船员每年增长需求约8000人。加之国际船员劳务市场需求和大量国外船东以及船舶管理公司进入中国市
    2023-06-06
    236人看过
  • 中国外资并购现状
    近日,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主任徐宏源称,为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经贸委已经草拟好《关于外资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包括外资、民营资本可以并购大中型国有企业,国有股可以在海外证券市场销售等若干规定。虽然《办法》尚未出台,但市场上一系列外资并购案例已令人眼花缭乱。外资并购将为中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什么?目前沪深股市中具有外资并购概念的股票有哪些?从近期沪深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外资并购的步伐逐步加快:轮胎橡胶与米其林合作、德国拜耳与氯碱化工合资项目奠基等等,同时市场对于外资并购沪深上市公司的传闻也接连不断,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摩根斯坦利并购莲花味精的消息。虽然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都希望自己能够成为外资并购的对象,但是从目前外资并购的实例来看,外资在选择行业和企业时,往往关注该公司目前在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的大小,同时中国劳动力是否具有很强的成本优势,而目前
    2023-06-05
    322人看过
  •  国道石头处理问题:责任不明现状
    路政是一项重要的交通执法工作,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旨在保护公路设施并维护公路路权。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是公路派出所,中国最早的路政建设出现在上海。路政是一项重要的交通执法工作,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旨在保护公路设施并维护公路路权。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是公路派出所。中国最早的路政建设出现在上海。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 路 政 执 法 队 伍 的 前 身 为 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而制定的。该条例规定,路政执法队伍是负责公路安全保护的机构。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为路政管理机构。路政是一项重要的交通执法工作,负责执行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旨在保护公路设施并维护公路路权。中国最早的路政建设出现在上海,而
    2023-09-08
    225人看过
  • "探究法律中举证责任的演变"
    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侵权案件包括:专利侵权、高危作业、环境污染、高空坠物、饲养动物损坏、缺陷产品、共同危险和医疗行为。八类举证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
    2023-07-06
    390人看过
  • 司法复议中举证责任的维持
    复议维持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担举证责任;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进一步提供证据以动摇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判复议机关也是被告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称作复议申请人。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具体到每个具体的实际情况,相信大部分的老百姓都不知道谁可以申请谁不可以
    2023-07-12
    274人看过
  • 人身保险中故意免责的举证责任
    【出处】法学2010年第5期【摘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方面规定了保险事故须具有“非故意性”,另一方面又规定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免于保险金给付责任。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保险金请求权人须就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非故意”的事故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人须就权利不存在的法律事实——“故意”的事故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保险事故的意外性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究竟应由谁承担客观的举证责任,承受不利裁判的结果。解释论上,我国《保险法》中有关故意免责的规定于举证责任分配上具有强行法属性,故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立法论上,应借鉴《德国保险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推定保险事故乃非故意所致,从而有效保障正当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保险人可以通过间接证据的积累完成主观的举证责任,使法官形成保险事故具有“故意性”的完全心证,阻止不正当请求案件的发生。【关键词】人身意外
    2023-06-15
    437人看过
  • 中国责任险发展研讨会举行
    中国要慎重发展责任体制。\"瑞士再保险集团首席索赔战略专家梅礼(RickMurray)在5月12日北京举行的\"前景和挑战———中国责任险发展\"研讨会上说。该研讨会由中国保险学会和瑞士再共同主办,就\"处于十字路口的亚洲:国际责任体制对亚洲潜在的意义是什么\"、\"中国民事责任的发展\"、\"产品与职业责任险在中国的机遇\"、\"责任险的可持续发展远景:澳大利亚与美国责任体制的演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据介绍,目前我国责任险还处于未开发的状态,只占全部财产险收入的3%左右,而欧洲占到30%,美国则高达40%。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只注重短期利益;相关法律中的强制责任险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保险公司缺少竞争力,多为事后补偿,缺少防灾服务;管理风险大;保障范围单一;国企在实施经济补偿后仍不能免除其行政处罚,制约了其投保的积极性,是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研讨会上表示
    2023-04-23
    95人看过
  • 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免除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使真伪不明的事实明确。但不用当事人举证便能查清事实及某些事实无需查清的情况下,就可以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事实无须查、无须举证,便能查清两种情况。如无过错责任中被告有无过错,无须举证;在诉过程中,对于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相一致的陈述或予以认可,即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如人人皆知常识、自然规律、定律、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从一既定事实可推定的另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况。
    2023-06-13
    42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举证责任的概念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3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划分一、一般举证责任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被告对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特殊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
    • 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18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反证则只需要是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达到目的。高度可能性是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举证责任人在穷尽了可以获取的所有证据之后,所举证据的证明效果必须至少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概率。
    •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
    • 举证责任单方债务的举证责任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2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
    • 我国举证责任的相关情况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14
      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要由被告单方面来承担而原告所承担的更多的是初步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