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们三人共同开了一家装修公司。现在我们处于困难和失落的状态。一个人想撤回他的股份。现在他面临着付房租和一些外债。我不同意他撤回他的股份。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没有约定的合伙期限,其他人有权退出合伙企业,但如果合伙企业发生损失,则应承担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1。退出合伙企业时合伙人的责任
(1)退出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应扣除未到期合伙企业债务的相应份额,“外部”应承担无限责任,“内部”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清算时,法律对已确定但尚未到期的债务如何承担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合伙企业债务,应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的份额,即扣除退出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合伙企业将在债务到期或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后予以偿还。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人已被扣除相应的还款份额,其还款责任已用尽。然而,如果合伙企业后来由于管理不善而资本和债务不低,该如何承担债务?虽然退出合伙人已“内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外部”仍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退出合伙人可以从其他合伙人处收回所有已偿还的金额,而不是其股份以外的金额,因为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已经扣除了他们应承担的金额,退伙人对退伙前因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法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原因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退伙人无疑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并享有因退伙前的原因而产生的合伙企业收益权,但难点在于如何界定“退伙前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第三方是否知道退伙人已经退伙以及退伙人的退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件来判断。第三方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且退伙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视为“退伙前理由”;如果第三方不知道退出合伙人的退出,但退出合伙人的退出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如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等),则不能视为“退出前原因”
(3)合伙人擅自退伙、退伙的,“外部”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合伙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因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义务或者故意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被开除或者擅自退伙。根据《合伙法》第五章的规定,退伙合伙人除承担补充连带无限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合伙人退伙无效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连带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退伙,但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退伙无效。与合伙人入伙无效的原因相同,“外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不承担内部责任。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1)新合伙人依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其他合伙人故意隐瞒合伙企业债务的,新合伙人“内部”不承担责任。
合伙法第44条"...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可以看出,如果原合伙人故意隐瞒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并诱使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则新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原合伙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如实披露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新合伙人在承担未知义务后,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合伙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新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其承担的合伙债务(入伙时不详)。应在《合伙企业法》中增加这一规定,以防止原合伙人恶意引诱第三人进入合伙企业
(2)如果新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无效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外部”应承担补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内部”则应承担补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新加入者必须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或符合合伙协议的条件才能加入合伙企业。如果新普通合伙人不符合相关入伙规定且入伙无效,“新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取决于合伙企业的“人文合作”性质,由于第三方仅在相信普通合伙企业信誉的基础上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和内部形式无法抵抗第三方。但是,如果合伙企业无效,“新普通合伙人”将不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并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普通合伙人”可以从合伙企业的原始合伙人那里收回合伙企业的债务。笔者认为,这也是新合伙法需要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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