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9:23:16 289 人看过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如下:

1、要约人确定合同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一、在哪些情形下要约失效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因此要约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失效的4种情形:

1、要约被拒绝;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和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和承诺的区别如下:

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要阶段。没有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订约的意思,可以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3、承诺是被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所有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在商业交易中,承诺也被称为接受或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以要约和承诺的签订合同。要约是与别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具体确定内容;

2、表明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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