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业委会成立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2 18:00:06 348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筹备业主大会的流程。经业主代表提议,向物业管理部门和居委会报备成立了筹备组。业主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政府部门会在60天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会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选举产生5-11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业主代表提议,向物业管理部门和居委会报备成立了筹备组。业主认为需要成立业主大会时,需要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申请并非申请政府批准成立业主大会,而是申请政府出面指导。对于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上述政府部门会在收到书面申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大会开过业委会成立筹备组解散。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11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民 法 典 下 业 主 委 员 会 组 建 指 南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会的募集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筹备组应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此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的报告、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议、管理规约、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已经完成,业主们可以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了。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才能召开。一旦召开,业主们可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管理措施。此外,业主们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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