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导入:
2010年8月,职工周某进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中秋节期间,周某和朋友聚会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经医院诊断为骨折,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后,医院为他开具了两个月的病假。病假期满后,周某仍感觉不适,医院又为他开了1个月的病假。2011年12月12日,周某突然收到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发来的医疗期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周某赶紧向公司递交因骨折未完全恢复,希望延长医疗期的申请。对周某的申请,公司没有同意。2011年12月20日,公司又书面通知周某医疗期满,12月底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周某认为自己伤病未愈,公司无权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表示不能接受。无奈之下,周某到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求助。
二、法律贴士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期不等同于治疗期,医疗期是指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常常会与劳动者伤病治愈所需要的实际治疗时间不一致。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上述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其他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并根据病情严重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特别提醒
对于患重病员工,用人单位应该慎重处理。本案中,周某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都是1年多,能享受到的法定医疗期是3个月。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次书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周某的法定医疗期确实到期了。但公司在没有安排周某重新上岗或另行安排周某合适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直接解除周某的劳动合同。在镇江市多次协调下,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周某一个月后回单位上班。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职工的法定医疗期之后身体状况仍不能够返回原职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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