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不作为的问责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2:20:24 157 人看过

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的职能逐渐发生着转变。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我们各级政府的最高宗旨,它的核心要求就是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及其干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能够有所作为。但是我们也看到,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争议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这是行政审判的重大发展。它对于促进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消除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对于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有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之分。对于行政作为的涵义,学术界看法基本统一,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涵义的界定,现有行政法规范对之规定甚少,故而导致许多行政不作为侵权得不到救济。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法定行政行为的义务而在法定或者合法的期限内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没有任何意思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法律、法规有时会赋予某些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行使其职责范围内的职权,且已表现出该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这种不作为应当认定为违法的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因其必然的违法性而有必要进行救济,以此对责任主体和直接当事人进行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三十二条又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例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要求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主体限期履行,由于事过境迁,行政主体的履行行为已变得没有意义,或者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于上述情形,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建立国家赔偿机制的目的是让受害的行政相对人能够得到补偿,同时也是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积极作为。但是不能因为有了国家赔偿机制,其工作人员就可以胡作非为,对于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一定要追偿。关于追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后除了通过行政赔偿制度中的追偿使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外,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追究。

一、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起诉讼,这似乎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了保护伞。但是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送移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人事、监察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机关接到司法建议后应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司法机关。这体现了权力制约的原则。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监察。主要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外部监督主要有新闻监督、群众和社会团体等监督,属于一种间接方式。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层级监督、财务上的审计监督、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

四、责任问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等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提起申诉。通过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并在受到损失时要求赔偿。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要实行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和干部的奖惩、职务升降结合一起。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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