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力职工而言,安全是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字眼。我们推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倡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强调杜绝习惯性违章;要求在任何场和任何工作中,都要按安全规定、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种做法,无疑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对这些需要强调和加强的方方面面,凡是从事供电行业工作的人,都需无条件的接纳与执行。关于如何安全――对自己安全、对他人安全、对企业安全、对社会安全等等,我们从来不敢轻言放松或者放弃,安全与我们如影相随、唇齿相依,呈现出一种绝然不能分离的状态,正如朝阳,染红的永远是东边的山巅。但是,毋庸置疑,一些时候,这种关系被倒置、颠覆、篡改了。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安全与我们,并没有永远咬合在一起。一个瞬间的分离之时,便是大大小小事故发生之日。事故的当事人,许多在事后对自己那一瞬间的行为追悔莫及,甚至有人会说,我也就是犯了会糊涂罢了。其实,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借用这句话来说,我们从踏入电力行业的那一刻起,就是在系统地、全面地接受着一种关于安全的基本功,这门功课不深奥、不复杂,不难接受也不难实施。但是,有一点却非同小可,那就是,来不得半点虚假。我们出事故,是犯糊涂吗?是不小心吗?狭义地说,是这样的。但是,科学需要的是严谨,我们只能公平、公正地去说。公平、公正地说,之所以出事故,就是因为意识和行为没有高度地统一,意识是明确的、坚固的,但是,在某些时候它脱离了对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意识与行为,出现了骤然的分离。不能小看这不经意的一刹那的分离,多少人为此走上不归路,多少设备毁于一旦,多少损失无法弥补。电力生产,不安全犹如一个个不起眼的分子,但是结果却可以裂变为威力无比、能量超前的原子弹。不安全是一种眨眼间的行为,结果呢?会失掉财产、生命,失掉欢乐、笑声。多少年来,安全被我们视若一面猎猎作响的大旗,这面旗帜不到,企业才有生存的可能,生产才有继续的必要,职工的利益才有可能的保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是无数人智慧的结晶,也集许多人的经验于一体,更是一些人用鲜血换来的教训。我们不能将此视作儿戏,相反,应该时刻牢记和遵循,所谓识事务者为俊杰,只有这样,才是理智的、聪明的、合格的。在说起职业道德的时候,我们常常会宣扬爱岗敬业、诚信做人、不畏险阻、奉献社会、锐意进取、顾全大局;提倡不迷信传统、不因循守旧、不墨守成规、不怕担风险。其实,做一个守纪律、尊规程,按制度办事的人,又何尝不是很有职业道德水准呢?这样的道德水准,是保证自己平安、保证他人平安、保证企业和社会同步前进的基石,我们不为何人可为?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忧不安全患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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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是指把各种一次能源转换成电能并输送和分配到用户的过程,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变电和电能销售等环节。 电力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的物质条件和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以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设备、电网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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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如何处理,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处理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7【法律意见】情节轻微的一般罚款,非常严重触犯刑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的处理: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2、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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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的意义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4全面提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在: 1.罚款数额提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 2.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3.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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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供电企业与供电局的区别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2首先明确一下供电局的性质在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由国家电力工业部直供直管的供电企业,都称之为供电局。省级电力工业局在作为地方行政机构,既有行政职能又负责生产销售,所以省电力工业局是政企合一的机构,在电力体制改革前,各省电力工业局和省电力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省级以下的供电企业无行政管理职能,只负责生产销售。1988年后,部分地级市供电局更名为电业局,县级供电企业都叫供电局 2002年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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