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实践风险基金制度保护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仅对特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该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弱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订后的《合伙法》明确规定了对特殊普通合伙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特殊普通合伙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的改良型,普通合伙具有典型的个人特征,合伙人之间的个人依赖性通过合伙协议具体化。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利润和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声誉构成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继续保留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文合作,但同时增加了资本合作因素。这种资本组合因素的形成并不在于合伙人出资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因为特殊普通合伙没有限制分配的制度;相反,法律要求它提供保险或单独的财产。中国《合伙法》第59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因执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由单独的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种合伙关系的人性还体现在:,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不得任意转让。可以转让的只是财产权益,受让人不能享有合伙人身份。1993年《德克萨斯州合伙企业法》规定,当合伙企业无法购买100000美元的保险时,可以设立一个数额可观的资本账户,作为对第三方责任的担保。如果其他州需要保险,法定保险金额从10万到1500万不等。然而,今天,大多数州的法律已经取消了保险福利的要求。相反,中国要求保险和专业风险基金同时并存。其目的是增加合伙人对债权人利益的替代责任,以换取在引入该制度的初始阶段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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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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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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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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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何区别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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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普通普通合伙和特殊特殊的普通合伙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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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23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比较少见到另一种合伙企业类型,叫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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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01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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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谁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5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