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体废物进口特点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质,包括固态和半固态的。这些废弃物质产品多是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属再生资源,由于国内回收体系不健全,其供应长期依赖进口。
近年来美国为我国最大的固体废物进口来源地,而欧盟等地区进口量呈增长态势。广东、浙江、山东3省占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的大部分,其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以废纸、金属废料为主。
二、固体废物监管存在执法风险
固体废物来源复杂、品种繁多、状态多样,而目前在准确认定进口货物品质、含量方面没有统一尺度,容易引发企业模糊申报进口品种、成交价格等方面的监管风险。
(一)执法依据不足问题
早在1991年,中国就加入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该公约是国际上控制危险废物非法蔓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对各缔约国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的国际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将“洋垃圾”进口纳入依法管理的阶段;1997年施行的新刑法设立非法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2002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共有八条,其中“洋垃圾”问题就占了三条。
入世后,货物进口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贸易法也相应进行了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在废物进口管理方式上也应作出相应调整。目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文件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公告2006年第11号)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11号)
虽然《固废法》与旧法相比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对于未列入目录的废物如何管理问题、废物进口的鉴定主体问题、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处理问题等还是没有做明确规定。正在制定中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会签稿)对上述问题有所明确,但是其中还存在有关鉴别程序需要明确及非法进口废物退运难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目前进口废旧物资的管理体制仍存在不少缺陷,由于废物利用、拆解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每年有大量废物采用规避的办法进入中国。因此尽快修订现行的法律,从体制上弥补管理缺陷,已成当务之急。
(二)品质含量界定不易准确确定,给海关海关带来执法难度
废五金其货物状态的多样性、特殊性,使得该类货物一直是海关等口岸执法部门监管的难点商品。其进口的主要问题已经转向品种品目的伪报、混报,如将黄铜废料、紫铜、废电线电缆、废铝合金门窗料等可列名品种,混报为废五金,现场关员难以准确判断各种金属的含量比例和数量,即使检验检疫部门也无法提供相关结果给予支持,在海关审价上也不易把握。
另外,进口对于废塑料,海关与商检之间的品质认定标准不一致,商检重在“整洁”,海关重在“废旧”,按照口岸监管顺序,海关凭商检通关单放行,也给现场执法带来较大压力。
(三)夹藏、伪报等走私风险
随着我国对固体废物进口政策的不断调整,夹藏、伪报固体废物进境现象日渐增多,目前主要存在进口废塑料混入生活废弃物、进口金库废五金混入电子垃圾、进口废纸混入生活垃圾现象,个别不法份子还将无证固体废物夹藏在运输工具或其他报关进口商品中,或者将无证固体废物申报为其他品名来逃避海关监管。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的区别
1、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走私废物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
3、走私废物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即可构成,并不要求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失、人体健康受损等威胁或危害。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结果犯,构成该罪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危害结果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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