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1.有单位营业执照合法身份证明;
2.有技术资料:样机照片、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3.有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试验样机;
4、型式评价结果合格,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二份、电子版一份加盖企业红章申请表的填写应符合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质监局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罩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申请定型应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以及新产品样机照片和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2
单位营业执照合法身份证明(需原件核对)?[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一份无固定格式
工商部门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3
样机照片?[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提供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一)样机照片;
4
总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提供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5
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提供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6
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提供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四)使用说明书;
7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无固定格式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3-->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单位满足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三、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符合规范;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娟
<!--
13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单位满足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三、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符合规范;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洪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3-->
90个自然日
审查内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条件;
5、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
7、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的相关规定;
8、其他相关事项。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洪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3-->
6个工作日
一、审查内容: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4、审批条件是否擅自增减,是否设置前置条件;5、需要现场审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评审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审批程序是否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7、报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的相关规定;8、其他相关事项。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洪
6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娟
-->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娟
-->
1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州质监局窗口A区15、16。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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