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处理投诉的路费误工费谁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误工费的赔偿作出详细而明确的条款。当消费者在选购及享用商品过程中遭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时,可以向相关的出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倘若补偿责任属于制造商或负责向出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方,售卖者在承担完赔付义务之后,理所当然地享有向制造商或其他销售方追讨赔偿款项的权力。对于因为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方来说,他们既可向售卖商寻求公正合理的赔偿方案,还可向制造商提出同样的诉求。如果此项投诉申诉源于制造商,在售卖商手头金额已得到全数赔偿之后,他们同样有权追索制造商的赔偿责任;反之,若是由于出售者的原因引发上述纠纷,则在制造商履行完应有的赔偿义务之后,仍拥有向该售卖商追偿的权利。
此外,在消费者获取服务的整个环节之中,如果出现了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情况,他们同样有资格向提供服务的主体要求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是什么
(1)安全保障的权利;
(2)了解真实情况或事实真相的权力;
(3)自主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力;
(4)公正合理的货物买卖权利;
(5)依法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6)寻求教育培训或知识获取的权利;
(7)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社团的权利;
(8)维护个人尊严和形象的权利;
(9)对市场经营和产品品质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鉴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所赋予商品的最终使用者享有的福利权。自1983年起,每逢3月15日这一天,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办大型活动,旨在广泛宣传并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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