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8:30:34 87 人看过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包括:

1、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当事人撤销要约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一、什么情形下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二、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具体包括:

1、撤销要约需要要约人未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未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才可以撤销;

2、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要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撤回。

三、哪些情形的出现会导致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其发出同意接受要约的表示只能被视为向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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