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俊峰,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富,男,1972年6月27日生。
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岗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国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9年10月31日前返还承包原告的约32亩土地(该块土地北邻前刘村土地、南邻本村杏梨园,东邻岗李村六组土地、西邻前刘村土地);
二、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赔偿款1.5万元,于2009年9月18日前支付5000元,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1万元;
三、被告于2009年10月31日退还土地前清理完毕该块土地地上附属物;
四、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缴纳8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从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长郝超
代理审判员滑明勋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朋飞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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