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在我国没有固定居所、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北京涉外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涉外的离婚诉讼,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那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那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原告户籍所在地能否起诉被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法院是比较恰当的。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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