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不正当竞争行为知名商品仿冒行为
【案情简介】
原告:**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川
辣妹子公司作为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下设**辣妹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海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4个子公司及辣妹子公司**食品厂等3个分支机构。1997年初,专业设计人员邓*猷为该厂设计了辣椒酱产品的商标和标签,其中商标为一双眼闭合的长发女子头像简笔画,标签图案自上而下分红、白、金三色,中间白底色正面使用上述女子头像,背面为辣椒把朝上的一横排红色辣椒,前后图案对应的金色部分呈弧形。此后,**洞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女子头像和“lameizi”拼音组合注册为商标。“辣妹子”中文商标注册人为永川市**食品厂,2005年4月,永川市**食品厂将该商标许可**洞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现辣妹子公司生产的辣妹子辣椒酱装潢正面白底色上使用上述女子头像,头像下方标注“lameizi”拼音,背面为辣椒把朝上的一横排红色辣椒,正面红底色上突出标注“lameizi辣椒酱”,背面红底色上标注“**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列食品”,并突出“辣妹子”三字,侧面有一黄色爆炸状图形,标注“猛辣型”,靠近罐底金色部分环绕一圈红线。2003年7月,**辣妹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就该标贴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4年3月,张*川成立**食品厂(个体工商户),主要加工、销售剁辣椒等。2006年5月,张*川开始生产“辣点”辣椒酱,该产品现包装使用全开易拉盖包装罐,装潢采用红、白、金三色组合,自上而下。中间白底色正面突出标注“辣点”、“湖南辣椒酱”字样,背面为辣椒把朝外的一横排红色辣椒;正面红底色上标注“ladian辣椒酱”,背面突出标注“辣点”,侧面有一黄色爆炸状图形,标注“猛辣型”,靠近罐底金色部分环绕一圈红线。辣妹子公司认为张*川生产销售的“辣点”辣椒酱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07年7月申请长沙市公证处对刘*农经营的长沙市天心区家惠超市三店销售的“辣点”辣椒酱进行证据保全后,辣妹子公司以**食品厂、张*川、刘*农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调解要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食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辣点辣椒酱上使用与**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知名产品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侵犯了**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张*川特向**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歉意;二、张*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食品厂保证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冒**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知名产品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包装装潢的辣椒酱产品,并且保证不再实施仿冒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也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辣椒酱产品上标注辣妹子文字和使用与**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53884号组合商标中相同或近似的图形和拼音;三、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张*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食品厂保证立即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上述仿冒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对已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张*川保证更换包装后再进行销售;保证全部销毁已经印制的仿冒知名产品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包装装潢的产品包装和装潢;四、基于张*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食品厂已经向**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赔礼道歉,并已作出不再实施仿冒**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以及不在其生产、销售的辣椒酱产品上标注辣妹子文字和使用与**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53884号组合商标中相同或近似的图形和拼音的承诺,在张*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食品厂严格按照本调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履行的前提下,**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追究张*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食品厂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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