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08:10:44 335 人看过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4)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6)事故调查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7)事故的处理方案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事故不是很大或者是可以自己处理的情况下,应该是由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查,然后出具调查结果,最后在这次事故中吸取教训,避免此类事件的重复发生,然后针对这次的事故,对所有操作员,进行一次比较正规的安全培训。

一、水力发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

(1)一般质量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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