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1 22: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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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乃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一类刑事犯罪,其严谨且具体的法律定义为:国家公职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超越其权限范围或故意不尽职尽责,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恶劣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的实质性违法内容便是侵害了国家机器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程序与规则,其侵犯的直接对象既可能是公共财产,也可能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权益。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二、挪用公款40万不归还怎么处理呢
倘若有人擅自挪用了高达四十万元的公款,但却无力偿付,这便可认定其已涉嫌犯下挪用公款罪行,且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罪犯将面临由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
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的罪犯,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惩。
若挪用公款罪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就有机会获得减刑。
如果这些罪犯所挪用的款项涉及到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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