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一)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二)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三)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四)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
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二、债权债务混同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或法律另有规定时,债权与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一)涉及第三人利益。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所谓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发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例如,债权人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债权虽然不是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但第三人就债权的存在具有正当利益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
(二)法律特别规定。法律为鼓励流通性,设有例外规定,使债权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效力。例如,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继承人为限定继承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保证人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时,通常就自己债务履行,有违保证观念,故原则上应使保证债务消灭。但法律上不妨以同一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主从二债,如保证债务继续存在,为债权人利益时,则例外地以不使保证债务消灭为宜。保证人虽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但限定继承时,保证债务不消灭。
《民法典》【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的混同效力如何
债权债务混同的,债权债务终止,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
456人看过
-
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161人看过
-
民法典的债权债务混同有哪些
302人看过
-
哪些情况债权债务不能混同
266人看过
-
“债权人因债务人等原因无法履行债务”
178人看过
-
债务债权终止的原因和条件
155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原因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0中止债权债务的原因有: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终止合同;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什么是夫妻债务债权混同海南在线咨询 2023-10-18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为法律事件,是债消灭的独立原因。
-
“债权人因债务人等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31由于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提取存款。 存款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接受债务,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将履行债务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而不是履行制度。
-
因债务人的原因债权人不履行债务如何处理?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29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存放标的物。标的物不适合存款或者存款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出售标的物,存款所得价款。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出售所得价款交给存款部门时,存款成立。存款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已在存款范围内交付标的物。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标的物存款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
-
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混同,哪些情形能够引起混同?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8一、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混同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