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9 17:40:21 231 人看过

发文字号:甬价管[2002]142号、甬房[2002]10号发文单位: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发文时间:2002.06.30是否失效:是否优惠:否市拆迁办,市政前期办,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

发文字号:甬价管[2002]142号、甬房[2002]10号发文单位:宁波市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2.06.30是否失效:是否优惠:否

市拆迁办,市政前期办,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市领导同意,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房屋重置价格系指上一年度新建同类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内配套设施费。房屋建筑结构划分为钢混、砖混、砖木、木和简易五类。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其重置价格标准见附表三。

二、装修费用标准拆除成套住宅、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或直接安置成套住宅、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附带装修的,按附表四标准确定装修费用。

三、附属物价格标准附属物包括自行车房和围墙(一)自行车房价格1、实行产权调换直接安置的住宅,其自行车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下述标准结合成新后确定:底层或夹层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600元,5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9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600元。附属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每平方米400元,5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6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400元。

2、拆除自行车房,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即上述规定的自行车房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拆除自行车棚,不予补偿。

(二)围墙补偿费实砌一砖墙和一砖半空斗砖墙按每平方米30元计发;一砖空斗砖墙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块石墙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碎砖墙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泥墙和篱笆墙不予补偿。围墙材料归拆迁人所有。

四、场地补偿费被拆迁人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土地面积按附表五标准予以补偿。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除以标准容积率计算,标准容积率分别为:住宅用地1.1,办公用地1.3,商业用地1.3,工业用地0.6,仓储用地0.6.被拆迁人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的记载为凭证。非独用的空地、绿化等不得计算在内。

五、临时建筑补偿费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的40%补偿。

六、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一)搬家补贴费:按每户708元发给。

(二)水电设施补偿费:拆除住房原产权人或承租人安装的分户水电设施,应发给每户40元的水电设施补偿费;旧材料归产权人或承租人。原产权人或承租人安装水电一户一表,可凭个人付款凭证按实计发,由单位出资的不予补偿。

(三)电话移机补偿费:对装有电话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发给电话移机补偿费。电话移机补偿费一律按每门108元发给。

(四)有线电视移机补偿费:对装有有线电视的被拆迁人,发给有线电视移机补偿费。有线电视移机补偿费按每户300元发给。

(五)电子防盗门补偿费:拆除成套住房,装有共用电子防盗门的,按楼梯单元内的每户补偿400元发给。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要求实行直接安置、安置住房系期房,并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提供安置住房后的四个月期限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按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被拆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个月10元计算,不足450元的,以450元计发。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住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一次性经济补贴费:因拆迁非住宅用房影响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房屋的使用性质、地段等因素,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经济补贴费标准见附表六。

八、根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增加计算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规定为:住宅用房为10%,商业用房为10%,其他非住宅用房为3%.九、本通知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区。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本通知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屋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表

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屋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表等级区域范围

一类地段

海曙

东起三江口,沿奉化江南下至兴宁桥;南至长春路;西至望京路直出;北至余姚江;江东东起曙光路;南下经中山东路,彩虹北路,彩虹南路;南至校场新河;西至奉化江,甬江;北至姚隘路。

江北东起甬江;南至余姚江;西至大庆南路;北至新马路,咸宁路直出。

二类地段

海曙

由一级地段向西南延伸。东起望京路,长春路,奉化江;南经铁路线至苍松路(规划立交桥);西沿苍松路西侧河道,直上翠柏路,西湾路至翠柏一里东侧河道;北至永丰西路直出,经宁波化纤厂西北侧河道至余姚江。

江东由一级地段向东、南、北延伸。东起徐戎路(规划),经姚隘路,宁徐路,贤良巷,中山东路,甬港北路,甬江南路;南至贺丞路向西直出;西至奉化江,甬江;北至外塘巷,江东北路,曙光路,惊驾路。

江北由一级地段向西北延伸。东起甬江;西南至余姚江,直上西草马路;北至正大路,泗洲路,宏全巷。

三类地段

海曙

由二级地段向南、西、北延伸。东起奉化江;南经恒丰布厂,祖关山路,下南塘河;向西北方向上行,经太平桥河道,尹家塘,千家塘右侧河道;西至仇家漕接铁路线北上;北至宁波师范学校北侧河道,翠柏路,范江岸路,从市规划局直出余姚江。

江东由二级地段向东、南、北延伸。东起中兴路;南至兴宁路;西至奉化江,甬江;北至和丰二弄,江东北路,民安路。

江北由二级地段向北延伸。东起甬江;西至余姚江(西);北至江北变电所南侧马路,经钢铁总厂北侧围墙,余姚江(东),宁波锅炉厂,大庆北路,大通路直出。

四类地段

海曙由三级地段向南、西、北延伸。东起余姚江;南至奉化江,经浙安宁波海曙钢模站,新典路,环城西路,钟家桥南侧未名规划路;西至环西二路(暂名);北至环城北路。

江东由三级地段向东、南、北延伸。东起福明路(暂名);沿河道南下;南至铁路向西;西至奉化江,甬江;北至夏虞东侧未名路,经江东北路,中兴北路,中兴路和牛郎漕北侧未名规划路。

江北由三级地段向北延伸;东起孔浦新村东侧(张家西侧)河道;南至甬江;西至余姚江;北至环城北路。

五类地段

除一至四级地段以外地域,均为五级。

附件2:海曙、江东、江北区主要商业道路(区位)等级范围划分表

海曙、江东、江北区主要商业道路(区位)等级范围划分表

一类地段

海曙中山东路(江厦桥—解放路口),中山西路(解放南路—孝闻街),药行街,柳汀街(解放南路—镇明路),开明街(中山东路—县学街),东渡路、江厦街、灵桥路(药行街—大沙泥街),火车南路(广场周围)

江东江东北路(灵桥—姚隘路),江东南路(灵桥—新河路),彩虹北路,彩虹南路(百丈路—新河路),曙光路(中山东路—姚隘路),百丈路,中山东路(江厦桥—彩虹北路)

江北人民路(新江桥—新马路)

二类地段

海曙中山西路(孝闻街—望京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灵桥路(大沙泥街—兴宁桥),县学街,江左街,镇明路,公园路,马园路(柳汀街—南站广场),开明街(和义路—中山东路,县学街—解放南路),柳汀街(镇明路—苍松路),马园路(柳汀街—西河街)

江东江东北路(姚隘路—曙光路),江东南路(新河路—贺丞路),彩虹南路(新河路—贺丞路),甬港北路,甬江南路,曙光路(姚隘路—江东北路),百丈东路(彩虹北路—中兴路),中山东路(彩虹北路—甬港北路),姚隘路(甬江大桥—甬港北路),宁穿路(曙光路—甬港北路),新河路(江东南路—彩虹南路),贺丞路,兴宁路(江东南路—甬港南路),大戴街,四眼矸街,文景街,王隘路,南镇安路,南演武街,中兴路(姚隘路—百丈东路),华严街,大步街,箕漕街,镇安街(百丈路—新河路)

江北大庆南路(解放桥—正大路口),人民路(新马路—火车北站),车站路,扬善路(外马路—人民路)

三类地段

海曙永丰路,新芝路,大沙泥街,矸闸街,共青路,中山西路(望京路—翠柏路),卖鱼路,孝闻街,西河街,望京路,长春路,和义路,南站西路,广济街,柳汀街(柳汀立交桥—环城西路)

江东江东北路(曙光路—通途路),江东南路(贺丞路—兴宁路),彩虹南路(贺丞路—兴宁路),朝晖路(姚隘路—民安路),中兴路(姚隘路—通途路,百丈东路—兴宁路),中山东路(甬港北路—中兴路),百丈东路(中兴路—福明路),姚隘路(甬港北路—中兴路),惊驾路(曙光北路—中兴路),民安路(江东北路—中兴路),新河路(彩虹南路—中兴路),兴宁路(甬港南路—中兴路),宁穿路(甬港北路—中兴路),舟孟北路,舟孟南路,宁徐路,通途路(徐戎路—中兴路)

江北白沙路,玛瑙路,中马路,外马路,桃渡路,生宝路,扬善路(人民路—桃渡路),槐树路(桃渡路—西草马路),人民路(火车北站—环城北路),西草马路(槐树路口—新马路),新马路(咸宁路—西草马路)

四类地段

海曙北郊路,新高路,高塘路,鄞奉路,翠柏路(海曙区内),苍松路,联丰路(环城西路南段至丽园路),蓝天路,环城西路南段(中山西路以南至苍松路延伸的气象路)

江东江东北路(通途路—中兴北路),江东南路(兴宁路—铁路),朝晖路延伸段,姚隘路延伸段,桑田路,福明路,中山东路(中兴路—福明路),百丈东路(福明路—环城东路),惊驾路延伸段,民安路延伸段,新河路延伸段,兴宁路延伸段,宁穿路延伸段,通途路延伸段。

江北环城北路,大庆北路,大闸路,育才路,翠柏路(江北区内),槐树路(除三类外),西草马路(新马路口—大庆南路),正大路,大庆南路(正大路口—火车北站),清河路,东草马路

五类地段

海曙祖关山路及以南,翠柏路和苍松路以西各干道,南苑街,粮丰街,新典路,联丰路(丽园路至机场路)

江东江东南路延伸段,江东北路延伸段,中山东路延伸段,百丈东路延伸段(世纪大道),环城东路

江北环城北路以西各干道

备注:同一建筑位于二条主要商业道路交界处的,按较高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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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拆迁补偿费有哪些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四)被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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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一日黄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黄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细则》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具体包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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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里也会涉及补偿标准: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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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9
      1.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协商的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协商的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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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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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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