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华立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1:08 333 人看过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华立,男,1973年4月13日生。因涉嫌破坏通信设备2009年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2009年3月16日转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华立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仝立明、代检察员任宇,被告人崔华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崔华立伙同小官、高成、李玉亮(三人均外逃)密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封丘县陈固乡梅口村联通公司基站内,偷走四十八块电瓶和一个协议转换器,盗后将电瓶放到崔华立家中。随后四人又到封丘县周家庄村移动公司基站内偷走四十八块电瓶和一个监控器主机。盗后当行驶至封丘县应举镇东大村时,被应举镇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四人弃车逃跑。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96420元。被告崔华立于2009年2月11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联通公司证明、移动公司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投案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孙XX、钱XX、王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华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崔华立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作案工具:一汽佳宝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霞

审判员赵瑞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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