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可以停止民事审理
(1)当被告的行政机关已经被撤销并且还没有确认能够接手并行使其原本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或者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之后,其原有的职责也同时被剥夺,以至于无法持续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亦或是那些经过确认,暂未确定有能力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行政机关,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司法程序不得不暂时停止。
(2)在审理相关情形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就应该立即将与此相关的犯罪证据材料移交给相关的司法机构。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会对当前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那么司法程序就必须暂停,直到相关司法机构做出最终决定后,才能重新启动。反之,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会对当前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那么司法程序就应该继续进行。
(3)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就应该立即将与此相关的犯罪证据材料移交给相关的司法机构。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会对当前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那么司法程序就必须暂停,直到相关司法机构做出最终决定后,才能重新启动。反之,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会对当前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那么司法程序就应该继续进行。
(4)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增加、替换当事人,或者是当前案件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出现,那么司法程序就必须暂停。中止诉讼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一旦该决定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恢复审理。恢复审理后,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所做的所有行为依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1)在诉讼过程中,倘若被告的行政机关由于撤销或者职责失效而无法承担相应义务,这将可能引发司法进程暂时中止。
(2)当诉讼进行期间,如发现作为违法行为处罚对象的主体涉及犯罪,那么必须及时地将案件移交至司法机构处理。在此情况下,为确保充分合理的审判,刑事责任的审理可能会暂时性暂停,直至相关司法部门作出明确的判决之后再重新启动审理工作。
(3)同样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涉案行为涉嫌犯罪,也应立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构处理。然而,刑事责任的存在将会对审理工作产生直接影响,暂停诉讼也不例外。此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恢复原有审理程序。在恢复之前的行为法律效力保持不变。
(4)在诉讼流程中的某个阶段,若有必要添加新的当事人,或者替换已有的当事人,又或者等待其他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结果,那么审理过程将面临中断,直至法院对此作出裁定并且具有约束力为止。然而,若原因素已经得以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复审理请求,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恢复审理后的所有行动仍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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