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只能民事调解。
情侣分手后,谁为“恋爱费”买单
谁为“恋爱费”买单
情侣在相识、相恋、牵手买房后未走进结婚殿堂,由此产生的房产纠纷案件并不少见,部分情侣分手后,因交往或同居过程中的生活消费、赠送礼物等问题产生法律纠纷。该类型案件的诉请简单明确,直接要求被告返还交往期间支付的生活消费,一般都附有明确的列表,细至开房费、充手机话费、煤气费、为寻找被告交通费等,甚至还有要求返还避孕套费用的一半。
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为培养双方感情,一方因恋爱而为对方支出的生活消费,如吃饭、外出旅游等或向对方赠送的手机、首饰等物品,是很平常的事。一旦起诉至法院,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其主张被告返还双方交往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及经济损失进行举证。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赠送被告礼物,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至于两人交往过程中,开房、吃饭、旅游支出,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而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不予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
海珠区法院法官指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除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类案件中,原告即使有证据证实确实赠与了被告财物,其撤销赠与的权利亦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支持。
这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大多为原告撤诉或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些案件因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碍于面子当事人经常会选择撤诉。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与对方斗气则坚持要拿到判决讨个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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