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及全市各项目建设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评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拆迁批准手续时,应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公开抽签确定分类评估机构的书面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应在拟拆迁范围内及本市房地产综合网上同时发布公开抽签选择分类评估机构的公告,并接受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
公告应载明抽签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到期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以公开抽签的方式从报名评估机构中确定一家承担该地段(项目)拆迁分类评估。
二、未经公开抽签,拆迁人不得擅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拆迁分类评估。擅自委托的,估价报告不予采信。
三、建设单位应与公开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同时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合同中约定将按照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概算的评估费用存入拆迁管理部门开设的拆迁资金监管专户。评估费用的结算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从监管专户上支付。
四、评估机构在分类评估初步结果公示期满后,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五、拟作安置房的分户评估报告估价时点应与被拆迁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估价时点保持一致,均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为准。
六、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包含装饰装修价值。因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原因,无法进入室内核实装饰装修情况、导致无法进行装饰装修价值评估的,应有与拆迁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明,评估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附此证明并予以说明。
七、评估机构在估价时,案例选取应符合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参数选取应客观科学,计算过程不应有漏项,评估报告所选取的有关案例应做到有据可查。
八、评估结果应当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评估机构应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签收,如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负责送达的一方应取得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旁证。
九、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评估行为的,或一年内两次被鉴定机构责成更正评估结果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拆迁评估工作,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我局将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房地产及拆迁评估的规定和规范,切实做好我市拆迁评估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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