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方承担责任,承包方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这种判断的法律依据是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这种买卖合同多由关联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方签订,而不是以承包方或其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履行也由关联方自行履行。出具债权证明等行为是以关联方名义进行的,关联方也认为是与关联方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向承包方主张权利。
挂靠种类和挂靠合同
车辆挂靠的一般类型有以下两种区分:1、外挂经营与内挂经营;2、客运车辆挂靠与货运车辆挂靠。和挂靠关系的法律主体主要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挂靠人是指通过履行合法手续,获得以专业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货运、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被挂靠企业是指被挂靠的专业运输企业。挂靠合同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就车辆挂靠事宜经自愿平等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应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车辆挂靠合同应当具备的的主要内容是:1、双方对挂靠车辆的产权归属应在合同中有所约定;2、双方对挂靠车辆的运输经营权交接、使用、丧失的处理应有必要的约定;3、双方应对挂靠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有所规定;3、合同对挂靠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有一个个基本的约定;4、合同一般还需写明挂靠合同的期限及合同提前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及合同延长或继签等事宜。
其次,国在法律一般不充许被挂靠企业通过车辆挂靠获取不当利益,故签订挂靠合同时应当注意不能表明被挂靠企业向车辆挂靠人获取运营利益。
那么,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是否属于取得运行利益呢
运输公司一般为挂靠车主代办道路运输的开业、停业、歇业及车辆挂牌、报停手续;新增车辆附加税手续,道路运输开业审批、停业、歇业审批手续,各种证件手续;代缴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货运基金、运输管理费、运输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为车辆代办保险;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为车辆提供救援服务;组织车辆的各类审验工作。包括:公安车管部门组织的车辆年度、季检审验和驾驶员年审,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和政策法规学习等。运输公司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作为挂靠单位尽管从挂靠车辆处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而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所以不应认定收取管理服务费是取得运行利益。
最后,为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可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者通过律师对合同进行见证。
据此,我们可以依据合同从车辆的产权关系、车辆的运营支配、车辆的运营收益分配等方面界定来进行界定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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