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15:10 98 人看过

内容提示:

学好用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检工作

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收费管理

建立健全境外就业统计制度

加强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一)学好用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各市要按照"规范管理、合理指导、积极扶持、搞好服务"的原则,狠抓《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境外就业管理,做好新申办机构的考察工作,切实加强对已取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业务,及时了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掌握境外就业工作动态。

(二)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获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境外就业工作时必须出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不得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转借、转租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

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将其与境外雇主(含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服务协议文本、收费标准、广告发布计划、拟在省内某地招用人员计划及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在10日内报招用人员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将上述情况进行备案,不及时上报境外就业中介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取消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资格,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吊销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介绍成功并在境外就业人员到达工作岗位后,将介绍成功的境外就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原工作单位或职业,外出就业国家、单位、职业、年限等基本情况分别书面向境外就业人员原居住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建立我省境外就业人员资料库。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帮助境外雇主招收我省就业人员要采取平时报名和集中招聘的方法,属于成批量从社会上招聘境外就业人员的,应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大厅进行公开招聘,接受社会监督。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协助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展境外就业人员招聘、档案代管、代缴保险等服务工作。在交流大厅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交流场所,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业务。

(三)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检工作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进行年检,凡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业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检材料要提前20日报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年检意见,提前10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年检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业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检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一年来介绍就业情况。并认真填写以下两个报表。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区域与职业分布表。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专兼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法律、外语、会计、职业指导人员的证明材料。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中介纠纷是如何处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对介绍成功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跟踪服务情况。

5、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出示的年检意见。

(四)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收费管理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自收取境外就业人员第一笔中介服务费起,因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能为境外就业人员介绍成功的,境外就业人员有要求的,必须一次性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因提供境外就业信息不实,给境外就业人员造成损害的,除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外,还需赔偿受损害的相关费用。境外就业人员未被境外雇主录用,或非个人原因未获得拟前往就业国家许可,或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出境就业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在扣除必要的服务成本费用(具体数额双方在中介服务协议书中约定)后,退还收取的服务费。

(五)建立健全境外就业统计制度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建立境外就业人员、境外雇主、介绍成功人员等基本情况资料库,按季如实上报境外就业中介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上报时间为季后5日内。

(六)加强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要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打击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从事非法境外就业业务的行为,保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合格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加强对合法境外就业机构扶持力度,指导开展中介业务,宣传境外就业政策、介绍成功经验和跟踪服务好的典型,引导求职者到合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求职。

(七)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的素质

1、从2004年开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备职业指导师(员)资格,作为申报机构的必备条件。每年集中组织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职业指导师(员)考试,确保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成立3年后工作人员中80%以上具备职业指导师(员)资格。

2、加强对境外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选择专业适合境外就业需要、培训效果好、信誉高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外语、专业技能等境外就业方面培训,不断提高我省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满足国际市场对劳动力的需要。

[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4日冀劳社[200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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