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身体损害的,必须赔偿医疗费、过劳费、看护费等费用。根据《刑法》第36条,因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作出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首先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者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威胁手段是指威胁受害者,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能反抗女性的手段,威胁的核心是引起受害者的恐惧心理,不能反抗,实现强奸的意图。可以直接对女方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威胁,可以是口头威胁,也可以是书面威胁,可以是暴力威胁,比如持刀威胁,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比如暴露隐私,破坏名誉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是用酒醉和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女性,利用女性睡觉的机会强奸女性的丈夫和情人强奸,利用女性患重病的机会强奸女性,或者利用女性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强奸女性的假病强奸
绑架能吸收强奸罪吗
绑架罪不能吸收强奸罪,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强奸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从绑架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看,绑架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强奸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
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奸淫被绑架人的行为,行为人追求的有二个犯罪目的,即一是勒索财物,另一是奸淫妇女。行为人的二种目的行为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二罪无法相互吸收。
因此,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奸淫行为不应以一罪处罚,而应认定绑架罪和强奸罪进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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