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记录撤销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2、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3、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字;
4、但是人宣读申请书并签字;
5、婚姻登记机关报民政部门或乡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告。
一、婚姻记录撤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法院做出的有胁迫情形的判决书等;
4、相关的证人证物。
二、申请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重婚的可以办理撤销婚姻登记;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可以办理撤销婚姻登记;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办理撤销婚姻登记;
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办理撤销婚姻登记;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条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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