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泳池溺亡事件多发谁担责
责任咋划分主要看四条
是否有合法手续
这对游泳场馆至关重要。因为正规的游泳场馆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批、验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按要求配有救生员,游泳池内配有浮力设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应达到规定标准等等。而没有手续的“黑游泳馆”因缺乏审批、监管,往往存在安全漏洞,发生溺水等意外的几率远远大于正规游泳场馆。“一旦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黑游泳馆’因为没有手续和资质,是违法经营,在民法上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游泳者自买票时起,就和游泳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池内是否配备救生设施,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等。发生溺水事件时,安全员是否在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第一时间拨打救护电话等等,都会影响责任划分。如果游泳场馆方面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履行到位,法院一般会考虑减轻其责任或者判其不承担主要责任。
要看游泳者有无过错
一是溺水者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游泳馆溺水事件中,既有成年人,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责任承担情况按照一般情况认定。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少年儿童,因其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判断不到位,其是否去游泳、怎么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护人,所以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相应的,会减轻游泳场馆的责任。
二是游泳者自身是否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或其他情况。比如患有不适于冷水游泳的疾病,致使其溺水,或是饮酒、吸毒后游泳。这种情况下游泳者本人或者他的监护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泳池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少部分责任。
是否有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第三人引起的溺水事件,则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游泳池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由侵害人全部承担或者承担大部分责任。溺水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做的还是要抢救溺水人员,在这方面游泳馆应承担完全义务。游泳馆进行现场急救的同时还应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将溺水者送到医院进行急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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