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新情况的不断涌现,这~标准自身的缺陷日益显现:一是各科目之间标准平衡不够,宽严失当。二是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解释,实践中不易操作。三是有些规定强调主观因素较多,对客观检查因素要求少,鉴定结论客观性不够。四是有些规定在当时条件下还缺乏该科目下的具体的小标准。这些缺陷和不足,在实践电容易引发争议,迫切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制定新的《标准》。
王东进说,目前,制定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具备了很好的条件。一是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二是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现行标准实施近10年来的经验和问题成为制定新标准的宝贵财富。三是制定标准和将来实施标准都有了组织保障。工伤保险三支队伍建设,特别是劳动能鉴定队伍建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王东进强调,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合理,必须明确制定标准的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制定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制定标准。《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规定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同时规定了《标准》的制定机关。这确定了标准制定的基本框架。二是坚持平稳衔接的原则,保持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相对稳定与连续。这次制定的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要尽可能地与1996年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做好衔接,不要人为地造成标准之间的大起大落,以保持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相对稳定与连续。三是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标准的制定既要在总体上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做到《标准》本身各门类、科别的平衡。四是坚持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的原则,评残与评病相分离。现行的评残标准,残、病不分,残、伤不分,这次制定的标准,将尽可能地按劳动功能障碍的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也就是说,尽可能地按残的状况来确定等级,不用或尽可能少地用病或伤韵状况来确定等级。五是坚持依靠专家的原
则,体现《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六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开放式制定《标准》,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事关广大工伤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成立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咨询组、技术组。王东进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任副组长。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分前期准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发布四个阶段进行,整个制定工作预计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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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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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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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怎么算?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91.劳动功能障碍一共可以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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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障碍程度的划分标准与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6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T,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一至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工伤现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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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适用范围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12002年4月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参见: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