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14:34:28 59 人看过

一、中卫市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件是什么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当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4.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二、中卫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2.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1份

4.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中卫专利权质押登记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第14条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规章】《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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