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质押新规的内容有哪些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14:50:39 80 人看过

一、从融入方的角度归纳

【融入方负面清单】融资主体设定负面清单,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从这些限制融资的对象看,也明确了本次新规的出发点: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即该项业务最终要符合降杠杆、调结构、稳增长的政策目标,严谨资金在金融体系空转、增加社会整体的杠杆。

【融入方审查内容】

从业务操作层面看,交易所和中证协也要求在业务层面加强对融入方的审查,具体为: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融资投向、风险承受能力等。

因该部分公司主要涉及证券公司,为此放在证券公司部分,此处简要说明。

【融入方融资额度要求】

新规要求融入方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这一新规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较大,同时也对券商的风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风险相对集中了。

【黑名单制度】

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3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记入黑名单:

(一)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回,且经催缴仍未能购回的行为;

(二)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

(三)融入方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四)其他违反本规范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行为。

黑名单制度建立,从力度上给了股票质押融资融资方极大的压力,一定程度上对治理市场乱象起到了刚性的制约作用。

二、从融出方角度归纳

【融出方为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导致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除外。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

证券公司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应当强化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明确约定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比例、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质押率标准等事项;

(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

1.单票规定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导致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除外。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证券公司需要在每笔交易时前端审查,防范该笔交易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超过50%。

注:配合以上要求,满足相关各方及时获取质押比例信息的需求,建立质押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结算通过指定渠道发布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

2.净资本限制

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三、质押标的

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即意见稿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接受的标的为A股。补充质押除外,可以为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外明确强调对市盈率过高的股票要重点关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四、资金流向

【所融资金专户存放】

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资金用途】

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五、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在前面融出方部分已经详述,此处指分解证券公司的其他要点。

【资质条件】

(一)具备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三)公司最近2年内未因证券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有完备的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

(五)已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

(六)已建立完善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有拟负责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八)有相应的业务技术系统,并且通过上交所相关技术测试;

(九)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交易所还增加了:针对证券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关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等条件征求证券监管机构意见。

【尽职调查】

1.尽调内容更全面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2.尽调的人员和方式明确

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3.尽调报告固定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分析近三年融入方纵向和横向(融入方为机构的)的财务状况,包括资本结构、盈利情况和成长性、资产质量、现金流量、长短期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标的股票的担保能力;标的股票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4.报告留痕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风险控制】

1.集中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外统一签订合同。

2.资管的特殊关注

证券公司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应当强化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3.计提减值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质押股票市值变动、质押股票集中度以及重大风险事件等因素,审慎评估待购回交易的风险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并相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黑名单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记入黑名单的相关融入方的记录信息。

5.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四)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五)允许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六)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出资金,供融入方购回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交易;

(七)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八)全面解读股票质押新规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开展或变相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协议内容,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管理规则要求。

7.跟踪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跟踪监测机制,持续关注融入方的经营、财务、对外担保、诉讼等情况,及时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

8.协议关注

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融出资金用途,将融出资金存放于融入方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采取切实措施对融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融出资金用于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禁止用途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改正,未改正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改正的,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融出资金用途,将融出资金存放于融入方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采取切实措施对融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融出资金用于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禁止用途的,证券公司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改正,未改正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改正的,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十九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0日 15: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增资扩股,有哪些内容
    一、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增资扩股股权质押不影响增资扩股,不需要经过质权人同意,除非股权质押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质权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收到影响,可以要求出质人增加股权质押份额或再提供其他担保等。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做质押登记,准备的材料工商部门有具体清单,质押期间的公司分配利润由质权人享有。《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根据《民法典》,可以约定质押期间分配的利润归出质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则不可以。二、股权质押后如何办理工商变更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
    2023-02-22
    63人看过
  • 股权质押能否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呢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2、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24-04-13
    218人看过
  • 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基本内容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民法典》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
    2023-05-06
    410人看过
  • 票据质押权的生效内容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对于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合意和交付,即出质人应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质押合同自交付票据之日起生效。在实践中,质押合同签订与交付可能出现时间上的不一致,如果规定质押合同在票据交付后生效,则必然导致质押合同对质押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而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
    2023-06-23
    496人看过
  • 场内股权质押费用有哪些?
    一、场内股权质押收取的手续费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经手费,由沪深交易所征收,每笔交易收费100元;二是登记费,由中国结算在初始交易及补充质押时收取,500万股以下按面值的1%收取,500万股以上为0.1%,起点100元。二、场内质押融资方直接向券商进行融资。所谓的“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在中国有中信、申银万国、齐鲁、银河、华泰、国信、广发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其中对股票的要求: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非ST、*ST股票;3、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4、非交易所长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5、上一年度没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6、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7、非法律、法规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质押西南证券600369;8、无其他特别风险。三、另外介绍一下融资主要产生的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经手费和利息。1、质押登记费:由结算公司收取。
    2023-04-05
    122人看过
  • 解除质押对股票的影响有哪些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二、解除质押对股票的影响有哪些解除质押,其实是很正常的做法。作为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来讲,对于资金的使用肯定有其固有节奏和计划,那么有计划的进行股票的管理,资金流的控制,也是必须要做的事情。股票质押有双面性:一是说明公司或大股东的资金紧张,基本面转差。二是股票质押了意味着就没有卖出的可能,对市场抛压减小。所以不能简单说是利好还是利空。建议是,关注股东后续动作,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再融资,是利好。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套现,然后投向并购重组等战略实施也是
    2023-06-09
    227人看过
  • 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有哪些
    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
    2023-03-17
    50人看过
  •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审查哪些内容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哪里办理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股权质押登记:(一)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023-04-06
    263人看过
  • 质押权优先的相关内容有哪一些
    质押权优先的相关内容有:在有质押和没有登记的抵押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质押是优先于抵押的;但是在于登记的抵押权相比较,质押并不享有优先权,最后当同时也存在留置权时,留置的效力是最高。《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024-05-02
    251人看过
  • 股权质权的内容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一、民法律中质押的股权转让时需要什么手续股权被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的,即不能卖,如果要转让的,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都同意,并提前偿还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
    2023-03-19
    151人看过
  • 股权收益权质押需要登记吗,有哪些相关内容
    一、股权收益权质押需要登记吗股权收益权质押需要登记吗,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是需要登记的。二、相关内容什么是质押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类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
    2023-04-10
    416人看过
  • 股份质押股东会议决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4、会议决议情况:(1)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
    2023-08-17
    421人看过
  • 如何查询股权质押内容
    可到公司或企业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查询,需准备符合查询条件的相关资料。此外,股权质押后,登记机关也会锁定股权。如果想知道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也可以去登记机关查询。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查询企业档案。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股权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和变卖。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
    2023-08-08
    480人看过
  • 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有哪些?解除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材料?
    一、股权质押股权质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2023-03-28
    1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全面解读股票质押新规定有内容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9
      该办法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一起,对此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
    • 股权质押对公司的影响有哪些内容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8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 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
    • 质押股权有哪些有哪些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7
      股权质押内容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质押股权的发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12
      股权质押内容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存单质押资管计划具体的解读内容是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31
      股权质押是指将股东拥有的鹅所有或者部分股权质押给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得到融资的一种方式。而资管计划是指投资者将部分保证金存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以得到更高倍数的杠杆资金,从而实现配资,使资金利用率更好的的一种投资方式。能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