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41:18 307 人看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北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秀全,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滦县油榨镇柏店子北村127号。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全犯抢夺罪,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秀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秀全于2004年10月25日16时30分许,在唐山市路北区部西里市场热力公司门前,乘被害人梁雪梅不备,将其右手所拿的挎包抢走,在逃离现场时,被行人抓获。挎包内有人民币1915元、三星308型手机一部、唐山百货大楼购物卡一张(内存人民币340元),所抢挎包价值75元、手机价值1123元,总价值人民币34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秀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雪梅的证言、抓获材料、唐山市路北区价格事务所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发还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秀全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秀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06年10月25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梁怡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薇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1: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张雪、王秋、米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63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雪,代号李四,男,聋哑人,骨龄大于19岁,无业,自称湖南人,住址不详。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建玲,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秋,代号张三,男,聋哑人,骨龄大于19岁,无业,自称是湖南益阳人,住址不详。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米林,代号无名氏,男,聋哑人,骨龄大于17岁小于18岁,汉族,只读过一年书,无业,自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住址不详。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
    2023-06-11
    71人看过
  • 王守卫、闫培春抢夺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卫,男,1979年8月16日生。因涉嫌抢夺于2009年4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被告人闫培春,男,1983年2月12日生。因涉嫌抢夺于2009年4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培春、王守卫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曹久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闫培春、王守卫事先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尾随爪营乡朱场村村民武婵至爪营乡二村南地高速涵洞西400米处,趁武婵不备之际,将其携带的一棕
    2023-06-11
    484人看过
  • 黄世全、聂巍抢夺案
    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全,化名彭光荣,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余县南安镇东山村菜园里4号。曾因盗窃于2002年7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收容教养1年6个月。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被告人聂巍,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家住大余县南安镇石桥下波箕石路21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辩护人肖剑鸣,江西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0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全、聂巍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
    2023-06-11
    287人看过
  • 宋芳、王涛、王丹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芳,女,19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涛,男,30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咸阳市,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丹,女,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乾县,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芳、王涛、
    2023-06-11
    218人看过
  • 王勇诉王登州、高秀英死亡补偿金纠纷案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大民初字第010号原告王勇,男,1999年4月生,汉族,淮南矿三中小学四年级学生,住本市大通居仁村三区12号楼。法定代理人黄云侠(原告母亲),女,1999年6月生,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田集机厂工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传高,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登州,男,75岁,汉族,皖涡阳县人,淮南矿业集团大通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大通居仁村五区8栋。被告高秀英,女,66岁,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无职业,隹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维民(两被告儿子),男,1954年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职业病防治医院干部。原告王勇与被告王登州、高秀英死亡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我的爷爷奶奶,我父王维军与我母亲黄云侠于1991年7月离婚,我一直随母生活。
    2023-04-23
    444人看过
  • 王领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7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领伟,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原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大宾乡王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明波,北京市邦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领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领伟及其辩护人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领伟在本市海淀区知春路城铁附近,持刀抢劫被害人肖金苗(女,21岁)革制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NECN910型手
    2023-06-11
    268人看过
  • 王道秋抢劫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秋,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0119710825351X,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塔下程村2组。因本案于2006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月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秋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金森、被告人王道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4日夜,被告人王道秋和王杨华(已判)、丁建雄(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路桥区原桐屿镇盐岙村至中后村的路上,持刀、铁棒对路过的王依淦、解岩花夫妇实施抢劫,抢得金项链半根,重
    2023-06-11
    126人看过
  • 王岳鹏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岳鹏,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200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岳鹏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一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岳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岳鹏在新发地桥东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孙士印骗至大庄批发市场附近时,用事先准备的铁锤击打被害人孙士印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孙士印弃车逃跑,被告人王岳鹏将被害人孙士印的三厢红色夏利车抢走
    2023-06-11
    73人看过
  • 王长武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9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长武,别名长武,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抢劫罪,2002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2007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7)第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武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长武于2007年6月21日19时许,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事主郑丽骗至大兴区青云店镇北野场村村北路旁后,对其实施抢劫,抢走黄色挎包一
    2023-06-11
    178人看过
  • 苏秀前抢劫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0193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秀前,男,33岁(1972年10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江湾。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1月5日被羁押,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秀前犯抢劫罪一案,于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秀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苏秀前,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6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苏秀前伙同他人(在逃)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
    2023-06-11
    288人看过
  • 王天宝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14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宝,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礼县燕河乡甘沟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羁押,2006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宝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天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10月14日零时30分,被告人王天宝伙同许飞雄(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下,以语言威胁为手段先后抢劫被害人曹铮人民币25元,抢劫被害人金伟人民币110元及捷安特牌男式26型山地自行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60元,后被抓获。
    2023-06-11
    60人看过
  • 王佳抢劫、盗窃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佳,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虎林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三里15楼3门70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6)第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佳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因被害人牛娜给被告人王佳男友发信息,引起被告人王佳不满。2005年9月28日晚,被告人王佳纠集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麦当劳附近,将被害人牛娜打伤,后抢劫牛娜的松
    2023-06-11
    210人看过
  • 龚诚、王明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诚,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罗山县城关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明,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罗山县东铺乡黄湾村。因本案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诚、王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
    2023-06-11
    273人看过
  • 王新良抢劫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良,男,现年46岁,汉族,文盲,农民,尉氏县人。因盗窃罪,奸淫幼女罪于1995年9月12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减刑五年于200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2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押条件,于2008年2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6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良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郝保红、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3日夜里,被告人王新良携带撬杠、水果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开封县万隆乡大李庄村原大
    2023-06-11
    49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和抢劫的解释秀山县的标准是什么呢?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14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 如何定刑抢夺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0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