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230号
原告何勇,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重庆市人,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中江村。
原告周继明,男,汉族,1953年5月30日出生,重庆市人,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转铺子斑竹林社。
委托代理人胡万平,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旻,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腾言平,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
法定代表人王会前,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述德,男,该镇干部。
原告何勇、周继明不服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巴南区政府)、重庆巴南区南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彭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曾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波、邓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勇、周继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万平、甘旻,被告巴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宏、腾言平,被告南彭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述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何勇、周继明诉称,原告周继明于2001年12月8日购买了何勇所有的巴渔内字第0011号铁质渔船一艘,约定价格16880元,周继明已付款14880元,余款2000元未付,船已交付周继明使用。2002年9月27日,二被告将二原告合法拥有的渔船拖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80元。
被告巴南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但其在庭审中辩称,我府未实施拖走原告渔船的行为,也未指示任何部门实施过此行为,因此我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南彭镇政府辩称,拖走原告渔船的行为,南彭镇政府既不是组织者,又不是执法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提出的任何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原告当庭举示的证据有:
1、何勇、周继明的身份证,证明二原告的身份情况;
2、重庆市巴南区渔政管理局于2000年7月20日颁发的(巴渔)内字第0011号《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证明被拖走渔船的所有权人为何勇;
3、证人裴绍华的收条及其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被拖走渔船已于2001年12月8日由何勇转让给了周继明,已付船款14880元,尚欠2000元未付。
经庭审质证,被告巴南区政府认为,原告当庭举示的第1项证据真实、合法,无异议;第2项证据系渔业捕捞许可证,且其2000年7月20日进行了最后一次年审,2001年未进行年审,按规定已无效了;对第3项证据中证人裴绍华出庭作证明渔船买卖情况无异议,但认为其中收款条不是裴绍华亲笔书写,不具有真实性。
被告南彭镇政府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与巴南区政府质证意见相同。
被告巴南区政府、南彭镇政府均未向本院提供其不予赔偿或少赔偿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二原告的身份,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能够证明何勇是被拖走渔船登记的所有人,周继明以1688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渔船,是该渔船的实际占有人,二人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同时能够证明被没收的渔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1年12月8日,何勇将其自制的铁质渔船一艘以16880元的价格卖给周继明,周继明已付购船款14880元,尚欠2000元未付。何勇将其办理登记的(巴渔)内字第0011号《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随船移交给了周继明,周继明实际占有、使用该渔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9月27日,二被告在未进行调查,未告知原告相关权利,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也未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情况下,将该渔船强行拖走,予以没收。现该渔船下落不明。原告请求确认二被告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880元起诉来院。我院已作出(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229号行政判决,确认二被告没收原告渔船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二被告于2002年9月27日没收原告渔船的行为,已经本院判决确认为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告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非法没收原告的财产,理应返还财产。但二被告未妥善保管没收的渔船,已造成渔船灭失,无法返还原物,故应当给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周继明购买渔船已支付购船款14880元,尚欠何勇购船款2000元,二被告将该渔船没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6880元。因二被告未提供其不予赔偿或少赔偿的证据,故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688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巴南区南彭镇人民政府给付二原告渔船赔偿金16880元。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陈波
审判员邓莉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蒲险峰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385人看过
-
宋培岩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71人看过
-
重庆南洋机械制造与重庆市巴南区移民局不当得利纠纷案
347人看过
-
重庆巴南区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227人看过
-
喻克金不服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483人看过
-
重庆巴南区法院诉讼费多少
196人看过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
巴南区人民政府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16申请工伤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
-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政府产假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18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6、晚产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南开区人民政府漳州南开区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0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
重庆市巴南区诈骗案立案程序在哪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重庆巴南区法院诉讼费多少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8根据案件的类型不同,所收取的诉讼费也不同。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