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兴犯抢劫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40:28 398 人看过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永兴,男,20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永兴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永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袁永兴乘坐被害人王××的出租车行至洙湖镇均张村一窑厂附近时,被告人袁永兴用刀胁迫被害人王××,向其索要现金200元,因被害人王××反抗,被告人袁永兴要钱未果,后将被害人王××的一部“波导”牌手机劫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永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6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袁永兴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另辩称,自己不懂法,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袁永兴乘坐被害人王××的出租车行驶至洙湖镇均张村后一废弃窑厂附近时,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停车,并以给其女朋友打电话为由借用被害人王××的手机,后趁王二中不备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放在被害人王××的脖子上,向其索要现金200元。被害人王××假称给被告人袁永兴拿钱,遂从其出租车上拿出一把砍刀。被告人袁永兴见状拿着自己的水果刀和被害人王××的手机逃离现场。次日下午,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拿200元钱交换其手机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害人王××的手机被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袁永兴供述,他和闫翠兰以前都在广州打工。因工厂倒闭他这次从广州回来十多天了。回来后就和闫翠兰在县医院东边路南的一个小旅社里住,在县城联系活干。事发当天是闫翠兰的生日,他也没钱给闫翠兰过生日。下午三四点钟他们在一起吃的饭,他喝了酒。后把闫翠兰送到旅社,他自己去白云观买了一把水果刀,想劫点钱花。当天晚上7点左右,他拦了一辆出租车,说到洙湖镇均张村接他的女朋友。当车行驶至均张村后一个窑场附近时,他让司机把车停下,并借以给其女朋友打电话为由借用司机的手机。在打电话过程中,他趁司机不备,把水果刀掏出来,放在司机脖子上,让司机拿200元钱。司机说车上有几十元钱,让他去拿,边说边打开车门。说话同时,司机突然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他一看司机拿刀就跑了,跑时还带着司机的手机。第二天上午,出租车司机就说想要回他的手机卡,他让司机拿200元钱交换,下午他和闫翠兰一块等着司机拿钱换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害人王××陈述,事发当天晚上,他正在县城跑出租,一个年青人租他的车说到洙湖镇均张村接女朋友去广州。当车行至洙湖镇均张村后的一个窑厂附近时,那个年青人让他把车停下,并用他的手机给女朋友打电话。当时他害怕那个年青人拿着他的手机跑了,就一直和那个年青人对面,那个年青人拿着手机一直围着他转。他小便后刚提好裤子,那年青人突然将一把刀子放在他的脖子上,要他拿200元钱。他说车上有几十元钱,让那个年青人去拿,边说边掰那个年青人的手。趁那个年青人不防,他从驾驶座里面把他的砍刀拿出来。那个年青人一看他拿着砍刀,拿着他的手机跑了,随后他就报了警。回到家后,他用他妻子的手机往他被抢的手机上发信息想要回手机。第二天,对方回信息说要200元钱交换。后他们约定在塔桥卫生院交换时,公安人员将那个年青人和一个女的抓获。

3.证人闫翠兰的证言,证明袁永兴是她朋友,原来和她都在南方打工。现在厂子倒闭没活干。几天前她和袁永兴到上蔡县城里人民医院路南一个旅社里住,准备在县城找活干。事发当天是她的生日,下午他俩在县城工行南边的一个饭店里吃的饭,袁永兴喝了酒。他们回到旅社后,袁永兴说回家带点东西就一个人走了。当天晚上9点左右,有一个陌生人的手机号给她打电话,她没接。后来这个手机号给她发短信,她知道是袁永兴打的电话,袁永兴让给他借20元钱,后袁永兴从王××那里拿了20元钱回到县城。他俩见面后,袁永兴说他租了一辆出租车去洙湖,在洙湖均张南边一处窑厂说用司机的手机打电话,打着打着跑了,还说那个司机拿一把刀要砍袁永兴,袁永兴就跑了。后来司机发短信要卡,袁永兴说司机要卡得让司机拿200元钱。第二天上午袁永兴给司机回个信息,后她和袁永兴一起在塔桥卫生院门口等着司机交换手机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手机也被追走了。

4.证人王××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9点左右,袁永兴给他打电话向他借20元钱,后他在洙湖镇十字街见到袁永兴,并见袁永兴身上有泥,就给袁永兴20元钱,袁永兴坐一辆出租车进城了。

5.手机照片、领条,证明袁永兴当晚打电话用的司机王××的手机已被追回。

6.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09)0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手机价值为615元。

7.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洙湖镇均张村小李庄北侧500米处南北路上,该处东侧是废弃砖窑厂。

8.上蔡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袁永兴身份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永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永兴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永兴假借打电话骗取被害人手机后,持刀向被害人索要现金,实施抢劫。在被害人突然拿出砍刀后,被告人袁永兴见状逃跑。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劫取被害人现金,属犯罪未遂,且系初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永兴关于自己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永兴骗取被害人手机价值615元,未达到数额较大,且没有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而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此诈骗行为未能转化抢劫,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袁永兴抢劫被害人手机的事实成立。根据被告人袁永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永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田继华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小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张永涛、杨朋帅、田收鹏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涛,男,现年19岁,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县人,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朋帅,男,现年20岁,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县人。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4月15日被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4月22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公安分局抓获,2009年4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收鹏,男,现年19岁,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县人。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涛、杨朋帅、田收鹏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豪、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2023-06-11
    54人看过
  • 袁得均抢夺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高新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得均,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09205498,住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毫子村5组。2005年10月17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6)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得均犯抢夺罪,于200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10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袁得均在高新区芳华东街华姿公园内,趁被害人巫艳芬不备,抢
    2023-06-11
    351人看过
  • 徐小洪、童兴双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8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洪,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身份证号:5130211974102735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宝石村11组。辩护人罗永华,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童兴双,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身份证号:5130211969100336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观庙村10组。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6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洪、童兴双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小永、被告人徐小洪
    2023-06-11
    414人看过
  • 张明弟犯抢劫罪上诉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弟,男,1979年3月18日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1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解除监视居住。2008年12月3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3月24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送往南阳市第二看守所羁押。辩护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明弟犯抢劫罪一案,于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明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5月
    2023-06-11
    267人看过
  • 翟兰朋、翟登辉犯有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兰朋,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辩护人郑银峰,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登辉(别名翟大鹏),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辩护人韩占锋,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兰朋、翟登辉犯有抢劫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兰朋及其辩护人郑银峰、被告人翟登辉及其辩护人韩占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下午16时许
    2023-06-11
    87人看过
  • 一般抢劫犯罪与转化型抢劫
    [要点提示]被告人伙同他人在盗窃现场欲实施偷盗时被失主发现,被告人等人持械殴打失主头部致失主轻伤,其行为不属转化型抢劫,而应定性为普通的抢劫犯罪。[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进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山县官渡河工业园区盛湾村曹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2009年10月2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转逮捕。2003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熊进锋伙同张芳军、杨宏勋(均已判刑)、程泽刚(批捕在逃)经预谋,租乘卢某的机动三轮车,携带钢管、扁担、渔网等作案工具窜至光山县斛山乡张棚村喻岗组喻某的鱼塘偷鱼。当熊进锋、张芳军、程泽刚接近喻某的鱼棚时被喻察觉,喻某一手提矿灯、一手持铁锨走出鱼棚护场时,三人持钢管、扁担对其追撵围攻,喻某在用铁锨自卫的过程中,头部被击伤,被告人熊进锋等人随后逃窜。经法医鉴定,喻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2023-06-11
    156人看过
  • 王平平、裴增杰犯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平,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09年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辩护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裴增杰,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09年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五月八日作出(2009)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
    2023-06-11
    253人看过
  • 被告人胡涛龙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涛龙,男,1988年9月23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石门乡唯正村七组4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0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姚湘元,男,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涛龙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宪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国辉、人民陪审员回楚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新娥出庭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涛龙及辩护人姚湘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涛龙原系长沙南方职业学校在校学生,2008年9月28日回家休国庆假,因无钱玩耍,遂起盗窃之心。2008年10月3
    2023-06-11
    56人看过
  • 陆永明、崔宏杰、陶善南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年石刑初字第002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永明(化名,李明),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试验区九龙路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崔宏杰(别称,勇勇),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试验区南城路(中山—105)。2004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4日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陶善南(别称,刚子),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出
    2023-06-11
    121人看过
  • 抢劫犯如何构成犯罪中止抢劫
    抢劫犯罪中止这样处理:1、一般来说,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对于中止犯,如果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一、15岁抢劫判多少年?15岁抢劫罪的判刑规定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15岁构成抢劫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抢劫三千判刑多久抢劫三千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的量刑不限于抢劫财物,因为抢劫犯罪嫌疑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手段、犯罪地点、损害后果等因素。
    2023-06-27
    88人看过
  • 王槐雄抢劫罪一案
    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被告人李晓明,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学文化,被捕前系海南大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海口市金贸区国安大厦1704室。因本案,2000年4月13日被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吕春洪,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建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明犯行贿罪,于200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高海燕、代理检察员陈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明及其辩护人吕春洪、梁建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0年1月13日,海口市公安局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请批准逮捕王利民。为使王利民不被批捕,被告人李晓明找曾志华(
    2023-06-11
    221人看过
  • 汪红霞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红霞(曾用名汪婷婷),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官牌夹九瑞路7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红霞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红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汪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2月5日至9日,被告人汪红霞在接待台湾人赖俊廷期间,看到赖俊廷身上有美元及人民币,遂产生抢劫念头。2月8日,被告人汪红霞以其名义帮赖俊廷办理入住海口市义龙路的龙城大厦403房的登记手续,2
    2023-06-11
    121人看过
  • 陈介良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坚贵,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儋州市国营西联农场胜利分场苗圃班职工,住胜利分扬宿舍。1999年3月8日被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坚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0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0)儋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坚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议定,1998年10月1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黎坚贵在国营西联农场胜利分场兰马队摘取杨桃果并拿到该队的小卖部前面吃,兰马队青年刘洪生上前责问被告人黎坚贵为何乱摘兰马队的杨桃果而与黎发生争吵、打架,正在小卖部门前的兰马队青羊吴文豹上前阻拦黎坚贵与刘洪生打架时被黎坚贵用芽接刀刺中左下腹部、右胸壁各一刀。后放告人黎坚贵被刘洪生等人追打而逃
    2023-06-11
    144人看过
  • 宋健发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禄辉(别名刘辉),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该市加积镇桥头村委会下村,因本案于200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刘天泽,男,现年56岁,农民,住琼海市加积镇桥头村委会下村,系上诉人父亲。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禄辉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0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0)琼海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刘禄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禄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禄辉申请撤回上诉。其法定代理人刘天泽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禄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适用法律正确
    2023-06-11
    33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劫该案是不是犯罪案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15
      抢劫罪并不是以犯罪数额为立案标准的犯罪。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 抢劫和抢夺是一种犯罪行为, 而是抢劫罪是抢夺罪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
      给你提供一点参考资料。 抢劫和抢夺都是涉及财产的犯罪,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了胁迫的方式,比如说用语言威胁,“不交出钱我就伤害你”等,以这种形式来达到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夺罪是趁人不注意时实施抢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的界限不容易分清,抢夺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案件适
    • 抢劫和抢劫一样犯法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1
      一样犯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犯抢劫罪报案有时限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3
      抢劫罪报案有时限,报案的时效就是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确定报案的时效。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抢劫犯怎么构成抢劫罪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