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34:06 352 人看过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防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或者公共利益负直接责任的法律措施,为了实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公平正义的目标,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保护。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可以找到任何一个股东来偿还债务。至于公司内部,则应视为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不得推拉公司外债(公司或公司内部股东不得推拉或逃避债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已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只有这种法人公司的法人才能成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客体,这也是区分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设立责任制度缺陷的基本依据。只有在这样的公司中,股东才能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能被滥用,有必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滥用公司制度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逃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损害了公司法人制度法律承认的效力。法律赋予公司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特权。但是,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准则,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就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3)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仅承认公司的独立性,特别是公司的有限责任,而且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股东滥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公开性,它们必然违背公司制度设计的初衷。此时,没有必要承认自己的人格

(4)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否认的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完全、终极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全面、永久的剥夺,而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人格的暂时否定。在某些方面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影响在其他方面承认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在一个方面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不影响在其他方面承认公司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对人的影响大于对世界的影响;这是有特定原因的,不是普遍的。人格否认制度只能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适用。因为,当公司拥有足够的资产时,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因此不必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不应扩大到执行或行政强制执行等程序,也不应扩大到商事仲裁。从英美国家的审判实践来看,这一规则的适用必须非常慎重,这样才能在个别案件中起到否认人格的作用,同时提高公司的整体公信力。如果将程序扩大到庭审之外,公司的人格将受到不同机关的审查,实践中容易滥用否认权,本末倒置,削弱了独立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地位。而且,对于在具体案件中揭发公司面纱、无视公司独立人格的决定,也不必作笼统的解释,即在具体案件中绕过、无视或无视公司独立人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和永久地消除公司的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是法律公平正义最高价值在法人制度中的体现和体现。但是,在应用中应谨慎,这需要以下三个要素:

1。公司成立合法有效,取得独立人格。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公司中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待,其独立人格才能被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有其前提条件。公司未取得独立人格或者取得独立人格但依法被撤销的,法律对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了具体的救济方式,不必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是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案例,迄今为止,只有英国公司法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滥用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例如,1948年《公司法》第31条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股东知道该公司已营业六个月,没有最低人数的股东,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股东对公司人格的利用已经脱离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社会目的,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当然,法律不能承认这种滥用。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公司人格滥用必须造成损害。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如何在投资者与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公平分配利益和风险,实现利益的平衡。如果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必然会破坏利益平衡机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他们不关注也不能关注股东是否滥用公司人格,而只关注自己的损失,这与公司人格的滥用有关。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司人格否认来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从而实现一定的利益补偿。判断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所造成的损害,既要考虑其现实性,又要考虑其潜在性;它不仅可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如果只是滥用公司人格,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逃避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则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滥用与实际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追究滥用公司人格法律责任的基础,这就要求受害方能够证明损害与滥用公司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向法院提出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主张,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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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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