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必备作品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2 13:14:51 390 人看过

一、著作权法中的必备作品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包括:

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口述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特殊作品主要有: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主要是: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并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演绎。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法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有哪些

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n  (一)文字作品;\n(二)口述作品;\n(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n(四)美术、建筑作品;\n(五)摄影作品;\n(六)视听作品;\n(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n(八)计算机软件;\n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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