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调解不成怎么办理
行政诉讼调解不成的处理方式:
只能依法判决,对于警方的调解、相关行政机关的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因为,调解必须遵循自愿且不违法的原则,任何人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接受调解,或者接受自己不与对方协商一致的调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诉讼如何进行调解程序
行政诉讼进行调解程序是:
1.调解申请: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调解受理: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书。
3.调解过程:调解员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并在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
4.调解结果: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制作调解书。
5.履行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否则对方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由于羁束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律、法规作出了非常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执行,不得有任何改变,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所以,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调解。而自由裁量行为却不同,它的内容、方式、程度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只规定一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行政机关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2.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该类案件,原告起诉的目的实质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该类案件的调解,其实就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如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则行政机关的裁决自然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3.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目标服务的,具有行政和合同双重属性,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4.行政不作为案件。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作为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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