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刚,男,一九七五年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横江镇街上。
被告张燕,女,一九七六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案情]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从一九九八年九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于一九九九年生育一非婚儿子李云,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过程中,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感情日趋淡薄,原告遂于二00二年五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求如下:
1、要求与被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2、要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儿子李云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关系好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准许,同时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开庭传票,但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后原、被告双方均外出打工,且下落不明。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原、被告双方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开始同居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下落不明,致使无法进行庭审,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因而在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准许,也不采用调解方式结案,而应判决予以解除原、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因为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法院不能在当事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下判,即使缺席判决也应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现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参加诉讼,在该案中,还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也无法妥当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草率下判决易造成一些社会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也就违背了婚姻立法的初衷。且在本案中更多是涉及当事人的私生活问题,法院不宜过多的主动介入,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时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性,可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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